《社会保险法》要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尽量扩大覆盖范围,让城乡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又要量力而行,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的承受能力
制定《社会保险法》,是调整和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社会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题中之义。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目前,我们正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社会保险法》。制定《社会保险法》,我认为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社会保险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既要尽力而为,尽量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让城乡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又要量力而行,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的承受能力,不给未来的制度运行造成难以承受的压力。
二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为改革留有余地的原则。要认真总结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并将其法定化;对那些经验尚不成熟但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的探索性做法,可以作出一些倡导性、指向性的规定;对于经过实践证明作用不明显、各方面又有不同意见的内容,不宜通过立法加以制度化。要做到城乡有别、就业与非就业有别、劳动关系与非劳动关系有别,分类规范、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完善。
三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突出注重公平的原则。通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维护公平、富有效率、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和谐体制机制。
四是立足国情与借鉴国外经验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