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去送钱就是不负责任”
被处罚律师认为向法官送礼多是受当事人的委托
董卫东承认自己的行为严重错误。
“首先,当事人送钱,我没有反对,这就是错;而且我转手交了,这也是错。”董卫东说。在被处罚的8名律师中,有多人被处罚的原因和董卫东相同。但董卫东的检讨心态十分矛盾,“虽然我没有指使当事人送钱,但持认同态度。当事人认为,如果败诉,再审的路很漫长,而且花的钱比一审时直接送给法官的钱还多,所以不如在一审时直接送钱,而他们认为如果律师不去送钱就是不负责任”。
他被安徽省司法厅认定的一起违纪事件是,2003年初,他在代理安徽省宝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联通公司阜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时,在二审审理期间,受“宝兰”的委托,送给董炳旭3000元现金。
对此,董卫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在一审时,经司法部鉴定,联通公司伪造《房屋转让合同》,因此被界首市人民法院罚款3万元,“宝兰”胜诉。可是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联通公司送给董炳旭5000元现金。
“宝兰公司老板得知后,找到我,我打电话董炳旭。董炳旭说,有什么情况见面再说。后来,宝兰公司老板和我一起请董炳旭吃饭,吃完饭后,宝兰公司老板让我转交给董炳旭一个信封。回来的路上,他说,送了3000元。”董卫东说,“但因为联通送得多,二审时,宝兰败诉。”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不能充分认定阜阳联通公司提供的合同第一页是单方面制作”为由,撤销了界首市人民法院做出的3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该案经过“宝兰”公司的申诉,安徽省检察院已于2006年3月22日,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二审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目前,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准备依法再审。
董卫东认为,行贿是一种犯罪,必须有具体的托请事项,并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但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的目的是为了公正,并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另外几起案件中,董卫东也认为自己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么是催促他们快点审理案件,或者就一审判决不当的地方,提前与法官交流一下”。
“省司法厅的依据是法官们的判决书,他们认为,法官受贿,律师就构成了行贿。但即使法官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我们的行为也不一定就是行贿,因为《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与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不同的。”董卫东说。
记者先后前往阜阳市司法局和安徽省司法厅采访此事,他们均称,他们做出处罚的依据是法官们的判决书,并未做其他的调查。而律师们均称,纪委调查时,因为有律师被打,所以他们被迫承认了一些并不属实的“事实”,以便与法官们的供述一致。
“但在审理法官时,尽管我提前向纪委提出出庭质证的要求,但法院仍然没有通知我到庭。”李利说。其他律师也均未接到出庭质证的通知。因此,他们认为,安徽省司法厅仅仅依据法官们的判决书对他们进行处罚,是不当之举。
“律师很容易和法官结成利益共同体”
受访律师认为“如果不送礼,就没有能力为当事人维护正当权益”
董卫东为自己感到悲哀,因为“如果不送礼的话,我就没有能力为当事人维护正当权益”。董卫东的感慨是阜阳市所有受访律师一致感受。
安徽某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名姗(化名),从1992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她以前不相信不送礼就打不赢官司,现在,她不再反对当事人找关系。
去年,她代理了太和县一个案件,因为对方疏通关系,做伪证,致使她的当事人蒙冤。李名姗找到证人可证明当事人无罪。但当事人家属找到她说,当地检察院找到家属称,如果律师申请证人出庭,就将律师和证人全部抓起来。当地法院也找到家属说,如果他们请律师继续辩护,就判5年,不辩护就判3年。李名姗不得不自动与他解除了委托关系。结果,果然判了3年。
“所以当事人找到合适的关系,很可能会赢。”李名姗说。
李名姗认为,法官和律师之间没有建立起职业共同体的关系,没有共同的职业信仰,也就不会共同维护司法的公正,“法官见到律师就问挣了多少钱,办案就是挣钱。这样,律师很容易和法官结成利益共同体,律师也就获得更多案源”。
“实际上,所有当事人找关系花的钱远远比找律师花的钱多得多。”李名姗说。2003年左右,一对男女自愿发生性行为,后女人向男人索取钱财,被男人拒绝,女人遂以强奸罪起诉男人。李名姗派出两名律师,辛苦取证,证明男人无罪。最后,当事人被判了无罪。
“这对律师来说,是很荣耀的事情,但是当事人告诉我,他们在公检法花了10万元。而我们的两个律师只收了1000元的律师费。所以,律师毫无荣誉感,律师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假如败诉了,当事人还要怪律师。”李名姗颇为无奈地说。
对于董卫东、李名姗等多名律师的执业感受,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持有不同看法。他说,其实,收了钱而上缴的法官占多数,像薛懿、董炳旭这样的法官只是少数,“大家的意见都是一致的,这几个人早晚要出事的,法院也经常敲警钟,但他们听不进别人的劝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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