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拉萨10月4日电(记者德吉)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从2007年10月1日起全面施行,预计将有20万名城镇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正常运行,政府财政承担的缴费资金每年至少在2800万元以上。
记者从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了解到,《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缴费20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政府财政补贴140元。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范光才说,根据统计,西藏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约有20万人,按照实施办法确定的补贴标准,财政每年至少需要投入2800万元的补助资金,以确保整个基金的正常运行。
范光才介绍,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以及无收入的孤寡老人和孤儿等困难群体不需缴费,全部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学生每人只缴费30元,比规定的个人缴费少一半,剩余不足部分也全部由财政承担。这样一来,财政承担的缴费资金实际应该在3000万元以上。
西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征收和发放,同时设立相应的基金支出户和收入户。财政部门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负责对基金的拨付与核算,并设立单独的基金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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