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胡新桥 本报实习生 余飞
去年,湖北省武汉市政府出台了《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对燃放烟花爆竹实行“禁改限”。可1993年出台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还在实行。10月8日,经武汉市政府常务会研究,拟将这一地方规章废止,同时被废止的还有其他25件老旧、过时或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规章。
据了解,这次拟废止的26件规章基本上都是1999年以前出台的,与国家、湖北省和武汉市2000年后出台的很多新法规、新规章存在冲突。而后出台的法规、规章基本涵盖了旧规章的内容,在实际工作中有关部门也不再执行这些旧规章。
记者了解到,在废止这些旧规章的同时,武汉市政府还将对28件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政府规章进行修改,修改工作预计在2008年底前完成。
10月11日,记者采访了武汉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了解到了政府废止过时规章的具体操作方法。
清理依据国务院通知 武汉市对“过时”规章的清理工作始于今年3月。在此之前的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根据通知的要求,规章清理工作要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
据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协调组的黄晋介绍,此次清理工作主要依据通知所规定的原则: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先行梳理再定废或修 3月,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在征求市直各行政职能部门的意见后,列出清理清单,通过网络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召开法律专家论证会,对照国家相关行政法规,对地方规章的每一条款进行审核,确定废止依据。
黄晋告诉记者,当下位法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上位法,所以,职能部门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置时,会依据新的行政法规。然而,大部分公民并不了解有哪些新的法规出台,不会去研究国家对哪些法规进行了修订,在解决具体的生活问题时,仍然采用既有的地方规章。如此一来,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与公民所了解的法规产生冲突,在依法行政过程里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降低了办事效率。
通过梳理发现,武汉市政府1991年出台的《搬运装卸经营管理办法》中的5个条文涉及到行政许可,与国家2004年出台的行政许可法发生冲突,另有两个条文所依据的上位法也发生改变,应予废止。
1989年武汉市政府制定的《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由于出台时间早,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多处有冲突,特别是采矿权的取得条件、取得方式与新法有严重抵触,也在此次废止之列。但武汉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异议,认为矿产资源法属国家大法,武汉市应当有具体的地方规章与之对应。在协调后,武汉市政府决定先废止后制定,并将制定新的矿产资源管理规章纳入2008年武汉市立法计划。
地方规章应定期清理 由于地方规章的废止需要经过长期的调研和缜密的论证,工作量大,另外,各行政职能部门也有新的上位法作为工作依据,所以地方规章的清理不是能经常开展的。
黄晋认为,较之清理,地方规章制订的科学性与前瞻性更为重要。据介绍,武汉市此次拟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过时规章最大的特点是,没有根据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的形势作出适时的修订。
地方立法一方面是对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原则进行地方特色的细化,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另一方面就是针对当地的热点现象、焦点问题制订相应的规范。
黄晋告诉记者,两方面地方规章的制订都必须经过认真的调研,并对社会发展趋势作出分析,方能进行,不能仓促立法。武汉市目前的立法工作分为两块:立法计划和调研计划。需要立法的,纳入调研计划,调研成熟后,才能列入立法计划。
据了解,在此次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的大背景下,武汉市政府决定今后定期对地方规章进行清理。
本报武汉10月1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