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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仲裁研究报告》表明开展在线仲裁不必修改仲裁法

  本报记者 王婧

  10月11日,由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沈四宝教授主持的“中国———欧盟信息社会项目:在线仲裁研究报告”首次亮相。该研究报告认为,发展在线仲裁不必修改现行仲裁法律。

  在线仲裁是将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共同运用到仲裁中的一种仲裁方式。它其实并不是一种全新的争议解决方式,而只是把不同的技术综合应用到仲裁中,从而实现“无纸仲裁”。同时利用同步网络技术如聊天室及远程通信手段如网络视频会议等实现案件的网上虚拟庭审以及仲裁员之间的网上虚拟合议等其他程序性事项。

  据沈四宝教授介绍,“在线仲裁”和常规的仲裁方式相比,并未创造一种全新或陌生的争议解决机制,所不同的是信息传输的载体与方式方面,而非争议解决的机制与原理方面。因此,在线仲裁本质上是传统仲裁的演变形式,是传统仲裁与网络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在线仲裁可以大幅度降低仲裁费用并且可以大大提高办案效率,是在网络经济环境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必然结果。

  要实现在线仲裁,法律层面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法律要明确认可在线仲裁,要确认仲裁程序可以在网上进行,认可在线仲裁这种方式。

  研究结果表明,不能仅因为引进了在线仲裁技术就武断地认定有必要修改现行的仲裁法。在一些领域,现行法律完全足够或足以灵活地应对在线仲裁技术所引发的问题。在另外一些领域,适当的法律解释就可以解决这些问题,但在法院作出法律解释之前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截至2006年底,全国已经成立了185家仲裁机构。到目前为止,中国仲裁机构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在线仲裁”。只有一部分仲裁机构初步具备了实施在线仲裁的条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自2001年起采用网络仲裁的方式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截至2007年7月已受理案件700余件。广州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等也在进行这方面的尝试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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