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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状告京石高速还清贷款仍收费案开审

  原告认为修路贷款还清应终止收费 首发集团称获经营授权拒绝退钱

  市民赵先生认为京石高速公路不应该收取通行费及出具失效的发票,遂将该公路经营者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高速路通行费5元。

昨天,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首发集团愿意为原告更换新发票,但拒绝退钱。

  原告 贷款已还清 收费应停止

  昨天10时40分,赵先生和他的代理律师坐在了原告席上(如图)。赵先生说,2007年7月9日,他途经被告公司经营的京石高速公路,在杜家坎出口交纳了5元的道路通行费,同时得到发票一张,上面印有“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专用章”字样。

  后来,赵先生了解到,京石高速公路作为收费还贷的公路,已经通过收取通行费还清了贷款,并且有数亿元盈余。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赵先生认为,根据以上规定,京石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是违法的,应当终止继续收费。

  此外,“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10月变更为“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事发时,公司出具的发票上仍然使用已经不存在的法人名称的专用章,那么这张发票就属于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据此,赵先生认为,首发公司既不应该收费,也不应该出具失效的票据。

  被告 更换发票可以 退通行费不行

  对于原告的主张,被告首发集团方面的代理律师称,根据有关文件,北京市政府将京石高速公路的经营权授予首发集团,经营期限为30年(自200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所以首发集团现对京石高速公路进行收费是经过授权并在合法的经营期限之内,属于合法权利。

  关于通行费发票上印章的问题,其代理人称,该公司虽然更名,但新名称并不会令人产生歧义。更名后,首发集团向税务机关申请了新发票,但新发票从印制到分发至各收费站点需要一个过程。自今年7月起,首发集团所管理的8条高速公路已全部使用新发票。首发集团愿意为赵先生更换新发票,但是赵先生接受首发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可能是无偿的,首发集团拒绝退钱。

  在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及辩论后,法官试图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但赵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因此,本案将延期宣判。

  晨报记者 武新 文并摄

(责任编辑:安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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