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17日电 据国家海洋局消息,国家海洋局日前向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国家海洋局局属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有关工作的意见》。
意见要求加大对海洋开发活动的规划和监管力度。
海洋开发过程中要提高防范海洋灾害的应对标准。沿海地区在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气候变化的影响因素,严格控制围填海。在各类海洋开发活动中,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切实提高海洋环境观测预警和监测能力。沿海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海洋观测预报体系,合理规划海洋观测台站布局,重点加强风暴潮、海浪、赤潮、海平面上升等海洋灾害的观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增加对海水中二氧化碳以及海水入侵、土壤盐渍化、河口海水倒灌等与气候变化紧密相关要素的监视监测工作,全面掌握气候变化对海洋的影响。
全面推进海洋保护区建设管理和海洋生态建设。沿海地区应在气候变化影响的敏感区域开展一批典型海洋生态恢复示范工程,并建立典型海洋生态恢复示范区,对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实施统一监管,加大海洋生态执法力度;同时要加强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监控工作。
意见还要求进一步加强大洋和极地工作并开展相关领域国际合作。相关海洋机构要大力加强对大洋和极地区域的环境调查、观测、监测、预报能力建设,逐步形成和完善大洋、极地环境立体监视监测系统,为提高我国全球气候环境预报水平提供技术支撑。(王秋蓉侯慧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