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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下海”引争议

  话题:

  某市市委、市政府召开推进全民创业动员大会,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辞职创业。离岗领办、创办企业等,三年内保留编制,职级和工资福利,三年内回单位重新安排工作。请结合公务员法等法律阐述自己的看法。

  胡伟:一种激励性政策

  VS姚恒亮:违反公务员法

  当前,不少地方在开展全民创业活动,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辞职经商。这是地方政府出于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和缓解财政负担压力过大,而采取的一项激励性的政策。由于长期以来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弊病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导致财政难于养活过多的公务员;另一方面,不少公务员领取国家的薪酬福利却并没有做到勤政廉政,边上班边经商或利用手中权力入“暗股”的也大有人在。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辞职创业,从一定程度上可能促进经济的发展。这种短期内保留编制、职级和工资福利的离职经商,可以较好地解决一些公务员利用职权经商的问题,还可能使部分在商场立稳了脚的公务员最终辞职,这也是解决当前公务员过多的一条途径。

  (江西省乐安县法院 胡 伟)

  笔者认为,此做法与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首先,公务员法第十八条规定: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这表明各机关具体职位是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的,保留编制、工资福利等做法,可能导致机关编制的膨胀,达不到精简机构的目的。其次,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继续保留编制工资福利等做法,加重了国家财政的负担,是一种巨大的浪费。第三,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有关的纪律,但离职、辞职创业人员由于已经离开本单位,其所在单位对其言行缺少必要的监督和管理,而这些人员的不当言行必将对机关的社会形象带来严重的负面损害。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检察院 姚恒亮)

  周吉:“化官为商”VS陈仲:“官商”勾结

  让公务员离岗领办、创办企业,是应势而生的创新之举,有其合理性。其一,公务员法中“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等规定仅限于在职、在岗公务员。其二,社会上存在少数公务员规避法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现象,与其放任“官商一体”,不如“化官为商”,以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其三,鼓励公务员创业,可以改变人们一心挤“衙门”的“官本位”思想,让人们看到,拿铁饭碗并不是最好的选择,自主创业可以搏得更精彩的人生。其四,现在国家机关富余人员过多,机构不够精简,鼓励公务员自主创业,可对社会人力资源重新选择、配置,也为稳步实现减员增效起到积极作用。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周 吉)

  某市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创业,是一个错误的举动。对市场来说,此举可能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如果有一定级别或者有影响的官员去办实体经商,由于他与机关单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凭借其“关系”和影响,在竞争中有谁能够与之相匹敌和抗衡?再加上三年后还可能继续发挥“官”的威力,在其管辖的范围内,有谁敢不“买账”?对社会而言,可能滋生腐败行为。公务员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最高价值追求,而企业是以赢利为最大目的,两个目的是难以融为一体的,一旦发生勾连,可能促长“官商”勾结,成为腐败行为滋生的肥沃土壤。与其如此,不如通过考试等公平竞争手段,让富余人员离开该单位而真正成为市场主体,这才是提高单位工作效能的治本之路。

  (四川文理学院管理系 陈 仲)

  张丛艳:建设高素质队伍VS张业:不利于队伍建设

  笔者认为,全民创业举措是值得肯定的。在如今人人都想下海经商的时代,就职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也不例外,但他们考虑更多的则是多年的工龄、职级待遇以及与现行法律政策相违背的条条框框。对于那些“身在曹营心在汉”的公职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保留编制、职级和工资福利、回单位后重新安排工作的规定,不但可以解除其“下海”创业的后顾之忧,提高离职、辞职创业人员领办、创办企业的积极性,同时也可以有效缓解现有公务员队伍人员臃肿的现象,完全符合公务员法建设一支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目的。退一步讲,即便离职人员创业不成重新返回原单位工作,也会使其加深对原岗位的认识与珍惜,从而增强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法院 张丛艳)

  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成为遵守法律法规的带头人,而某市市委、市政府为鼓励全民创业,出台规定让公务员可以保留待遇、离岗创业,笔者认为此举应当慎行。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二是不利于公务员队伍管理。让公务员保留编制、待遇参与经营,这本身就是特权思想作祟,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又使得部分公务员游离于单位之外,不便监督管理,不利于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三是容易产生腐败。公务员拥有一定的执法权,下海创业、离职经商,为权钱交易、违法犯罪提供了机会和土壤,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影响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 张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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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7年9月27日,央行、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后,各商业银行对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不一。您如何看待这件事,是否认为应该统一标准或怎样统一标准?

  请您把观点(字数不限)发至邮箱zhoubin329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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