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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与宽严相济(图)

  虽然这种修正在现阶段可能还停留在象征意义的层面,但是细加分析,不难看出这是一个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走向性变化。它反映了从学者到政治家的一个共识:刑事司法制度的价值取向从过去的单线条的惩罚逐渐过渡到多方位综合调整的阶段:注重人权保障,兼顾社会安全。
虞平

  自从政府强调建设和谐社会以来,“和谐”已然成为最为流行的语汇之一。“琴瑟和谐”为古代圣贤所推崇,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百姓得以安居乐业,朝廷得以收牧民之便利。从古代法律角度来看,定争止纷则是和谐社会的最高境界。正如孔子所言:吾听讼,犹如人,必也使无讼乎。古代官吏治理社会的最高目标就是人们没有纠纷,即使有争议,包括今天所称的刑事方面的争议,也不要有纷争。一切顺其自然,和谐即在其中也。这是典型的小国寡民社会。

  然而对于组织体系高度复杂、人们需求日益扩张的现代社会而言,“必也使无讼”的古典境界毕竟是可望不可求的。正义的古典含义,在著名的《秋菊打官司》里有过极致的发挥,就是老百姓口头禅———“说法”,现在也不复有原来的含义,因为在多元价值观的现代社会中,每个人心中恐怕都有一个自己的“说法”。

  环顾当代社会制度,其中最不和谐的部分或许要算是刑事司法制度。一个人做下某些行为(犯罪),不仅伤害了有关个人,而且还铆上了社会和国家。于是不仅要对受害个人负担赔偿责任,还要受到社会的惩罚,蹲班房、乃至杀头。这种情况显然与“其乐也融融”的和谐社会格格不入,但是在很多人看来也是无可奈何的情况。因为这是所谓的“两害相权取其轻”。与其社会继续受害,不如对个人进行惩罚,以儆来者,预防犯罪。刑事司法制度往往表现出国家的暴力与个人的无奈,与琴瑟和谐相去甚远,久而久之,就没有人关心如何去使之和谐。相反,绝大多数人则觉得,对这种与社会为敌的人民公敌不仅不能够和谐,而且应当严厉打击,使之丧失存在的余地,轰轰烈烈的严打就是一例。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一度对于传统的两类矛盾也不加区分,过度强调以暴力手段限制和降低犯罪成为各级政府乃至学者的共识。于是,本来不应该或者不必要的重刑,包括死刑成为“严打”斗争中的家常便饭。各地政府一时忙于修建扩建监狱羁押场所,死刑案件也直线上升。二十多年后的今天,重新回顾这些历史,人们开始对刑事司法制度进行反思:在不和谐的刑事司法制度中是否无法发现和谐的可能?纵观过去几十年的犯罪控制模式,极大依赖刑事惩罚措施并未造就一个和谐的社会;相反,重大恶性案件不断攀高,在某些地区,犯罪率全面上升。

  当然,犯罪率上升的原因和社会变动程度有关,不能简单地从犯罪控制手段的不当方面来解释。但是,即使考虑到我国社会结构性变化(如流动性人口增加和传统社会控制手段的削弱),也很难看出严厉惩治手段的有效性。问题的实质还在于我们没有足够重视和谐手段在预防和防止犯罪中的重要作用。换句话说,即使在非常不和谐的刑事司法制度中还是可能发现和谐的路径,只是我们过去没有用心而已。

  我国传统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一政策行之有年,历史作用不可抹煞。然而进入全球化社会、社会科学高度发达的今天,仅仅用惩办与宽大的简单做法已经无法应对复杂的犯罪问题。更何况,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实在有违和谐的精神,因为这一政策的主旨在于惩办,立足于重罚。虽然宽大时有体现,但最终的落脚点仍然是传统的“乱世用重典”思想。所幸的是,最近中央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显然对传统的刑事政策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修正。虽然这种修正在现阶段可能还停留在象征意义的层面,但是细加分析,不难看出这是一个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走向性变化。它反映了从学者到政治家的一个共识:刑事司法制度的价值取向从过去的单线条的惩罚逐渐过渡到多方位综合调整的阶段,注重人权保障,兼顾社会安全。

  社会的犯罪现象大体上反映了该社会复杂社会关系的变异。反社会行为的出现也有深刻的社会根源。单靠压制或者镇压从来就不能够降低乃至消除这种现象;相反,错误地解读犯罪原因和产生的根源往往导致犯罪率的居高不下,造成社会对立加剧,也给社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宽严相济的新刑事司法政策的出台正是基于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反思,在这个意义上,有人提出宽严相济政策是终结旧刑事司法政策的开始,意义不可谓不巨。与传统的一味强调重刑相比,宽严相济就需要有更为创新的思维。如对于剥夺生命的刑罚使用上必须严加控制,这反映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改革措施;尽可能使用关押替代措施(社区服务);以及尽可能人性化对犯罪人的惩罚,如允许家属更加密切地介入罪犯的改造过程;以及帮助服刑完毕的人重入社会等等。

  虽然在目前现实条件下对一个新政策的过高期望常常带来的是更多的失望,但是,我们至少有下述理由相信宽严相济的新刑事司法政策将会开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新时期。

  第一,该政策的出台是基于对过去几十年刑事司法实践的一种总结,也是我国学术界和政治家长期反思的结果。

  第二,“宽严相济”看上去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表面上有很多耦合,内容上也有相似之处。但是这种语汇上的调整不仅仅是修辞的变化,更是重大价值转变的宣誓。在新的表述中,“宽”在“严”之前,体现了新政策的人性化一面。而旧政策中的惩办毫无疑问是优先于一切的,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从而铸就国家机器的严厉一面。正是这种过于暴戾的个性使得原本已经琴瑟失调的国家专政机器进一步疏离了社会和游走于社会边缘的人群,造就更多的社会对立因素。

  第三,与旧政策相比,宽严相济的政策更具有稳定的一面,它涉及到社会更正措施的两个基本特质:仁慈和严厉,一张一弛的共性。它脱离了特定政治背景下的狭隘视野,与日渐高涨的人权保障国际潮流相一致,也呼应和谐社会的要求。

  最后,应当指出的是,宽严相济的新刑事政策在我国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改革中具有不可忽视的指导意义。它将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与国际接轨的进程,提高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保护人权力度,并最终达到在一个人性化的基础上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标。

  惟其如此,才能使得本身并不和谐的刑事司法制度达至最大的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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