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亟需配套法律出台
南阳市宛城区检察院“三联两定一卡通”制度调查
本报记者 孙继斌 实习生 杜 晓
“兄弟,哥也是一时冲动失手伤了你。”“妈,哥,以后我一定好好开导媳妇,让他孝敬妈。”“感谢检察官同志!使我们一家人能够重归于好。”这是一家母子三人在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检察院发自肺腑的一段话。
原来,今年6月12日,宛城区瓦店镇某村村民因其弟妻辱骂其母亲,一气之下与其弟发生冲突,并将其弟打成轻伤。宛城区检察院经审查后发现,张某兄弟间关系一直不错,之所以发生冲突皆因张某兄弟的媳妇辱骂其母亲所致。该院在征求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后,认为可以对该案进行调解结案,遂对此案依法进行了调解,并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公安机关予以了采纳。
据记者了解,此案只是宛城区检察院“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运行以来的成功案例之一。今年,地方检察院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指导下试水“快速办理”机制,成果斐然。宛城样本的独特之处在于实施“快速办理”机制的过程中敏锐地意识到了公、检、法三机关联动的重要性。
公检法联合实行“三联两定一卡通”制度
宛城区检察院于今年初全面启动了“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并为之搭建了完整顺畅的制度通道,大大提高了轻微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
截止到今年6月,在快速机制试运行期间,宛城区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各类刑事案件133件182人,经审查,41件56人被确定为轻微刑事案件,其中17件19人在一日内办结,24件37人在两日内办结。
宛城区检察院构筑“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其具体的制度安排包括“三联两定一卡通”。“三联”即公、检、法三机关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实现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无缝连接。
“两定”首先是定人员,侦监、公诉部门分别成立由业务骨干组成的轻微刑事案件办理小组,并为之配备专用的提审用车辆和法警;其次是定时间,对该类案件要求侦监部门在两日内审结、公诉部门在十日内审结。
“一卡通”是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制度标签,即对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流程的登记卡,自公安机关到检察院再到法院,贯穿整个案件的全过程。
“"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的良好运行需要更多的制度保障和制度创新。我们的目标是一方面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要严把案件审判质量关,在运行快速办理机制的同时,也推出风险评估机制和内勤预警机制。”宛城区检察院负责人表示。
“快速办理”是“宽严相济”精神的体现
今年5月16日,为了扩大“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的效果,宛城区检察院和区公安局、法院召开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公、检、法三机关侦、捕、诉、判四个环节的《关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
事实上,早在去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已经通过了《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下称高检《意见》)。仔细考察可以发现,《若干意见》是对于高检《意见》运用到具体实践中时在制度层面的进一步细化,以增强其可操作性。
高检《意见》对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几个关键性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指示,如,依法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应当遵从的原则;轻微刑事案件的判断标准;各地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联系与配合,共同建立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
《若干意见》除了承袭高检《意见》对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有关精神之外,更增添了许多明细的条款,尤其是对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变更、诉讼阶段的期限等进行了逐项列举式的详细规定,使得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具有了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进一步考察可以发现,不管是高检《意见》还是《若干意见》,实质上都是在去年第十届检察委员会所通过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精神的体现。在这一文件中已经明确提出了这样的精神:“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对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正确处理。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
对于如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该文件指出:“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建立经常性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工作措施,及时解决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出现的问题。”
而有关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更为深远的意义,可以上溯到去年12月9日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会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在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上述政策在宛城样本中得到了体现,宏观层面的文件转化成为具体的运行制度。
去年4月,宛城区官庄镇村民何宗江,因与同村村民何永安发生纠纷,便率领一干人等到何永安家中闹事。按照何宗江的说法,“目的是想吓吓他们”。今年7月,检察机关经过详细调研后指出“鉴于犯罪嫌疑人何宗江系邻里纠纷,何宗江与被害人何永安系亲叔伯兄弟,属于亲情犯罪,且民事已经赔偿,对方有一定过错,故建议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
“快速办理”亟需配套法律制度
依照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宽严相济”精神的指导下进行快速办案在各地检察院中已经形成了共识并纷纷付诸于司法实践。值得注意的是,“快速办理”的有效运转需要其他法律机关、配套法律制度乃至整个社会大环境的配合,而不能仅仅将其理解为检察系统所独有的“一亩三分地”。
湖北省恩施州检察院于今年初开始实行“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该检察院公诉处处长詹晓红充分肯定了“快速办理”机制实施所取得的成绩。
但另一方面,长期的司法实践也促使詹晓红开始思考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所遇到的某些困惑。
“作为主要快速结案途径的刑事和解制度容易遭遇尴尬。刑事和解结案无相应的法律规定,因现行法律并无检察机关运用和解程序结案的相关规定,现行制度设计鼓励办案人员按部就班工作,办案人员缺乏更好的履行职责的制度空间。许多案件,办案人员如直接以简易或普通程序将案件起诉至法院,则所有工作基本可以划上句号。但如采用和解,其工作量显然达到以上的数倍,这些因素会直接影响到办案人员适用和解结案的积极性。
詹晓红指出快速结案不仅仅是公检法系统内部的工作,更离不开社会大环境的支持。
“对于轻刑犯罪,应该积极寻求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的衔接配合、检调结合、积极构建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体系。就以目前许多地方已建立的以地方综治委、共青团、妇联、学校等共同建立的社区帮教体系来说,关于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的帮教情况调查,完全可以由社区和学校来共同完成。”
除了上述问题以外,詹晓红认为检察机构内部制度不畅也妨碍了快速办案的进一步开展。
“检察机关内部考评制度限制了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区间。在快速办理的三种途径选择中,检察机关具有主动性的,就是作不起诉处理,但实体上受不起诉指标的限制,程序上要经过检委会讨论,难以达到快速处理的效果。”
对于当前各地检察院在快速办案方面所作出的制度创新和制度设计,詹晓红认为最重要的问题是尽早出台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配套法律制度,只有这样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才有切实保障和长期效应。
“首先要设制制度上的监督,办理轻刑案件,既要防止快而不当,又要防止宽而无限,更应防止个别办案人员借保护之名而行以权谋私、徇私办案之实;其次,规范刑事和解制度,全面推进刑事和解这一全新的纠纷解决模式;再次,赋予权力上的制衡,合理调配诉讼资源,在公正与效率之间保持平衡,在不同的个案之间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詹晓红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