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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撞人不再负全责 双方按责承担赔偿比例

  草案摘要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摘自《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第76条

  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这部正在审议中的关于现行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为什么对“76条”如此关注呢?

  10月25日,带着这一问题,记者对市交警支队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采访。

  修正原因

  “76条”规定不具体、有争议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施行以来,其中第76条就备受关注。其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这一条款被不少人理解为“司机负全责”,从而引发社会广泛争议。一名常年在交通岗位值勤的交警告诉记者:“第76条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立法理念,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但是,不少司法界权威人士认为:在双方都有过错,或机动车驾驶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76条”规定得不够具体,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做了规定,又造成各地标准不统一。

  (沈阳日报)
(责任编辑:黄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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