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6日电 (记者李薇薇 周玮)近年来,作为我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采取多种改革措施,初步建立起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纵向监督与横向监督相结合、对执法活动监督与对执法人员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积极探索破解“谁来监督监督者”难题。
据了解,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10月部署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明确规定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以及立案不当、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不依法给予刑事赔偿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办案等“五种情形”进行监督。目前全国已有86%的检察院实行了这一制度,共选任人民监督员22282名,对检察机关办案行使“监督权”。
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进一步深化了检务公开制度,明确要求将职务回避、执法程序、办案规则、检察纪律等12个方面的事项向社会公布,并积极推广电子检务公开,健全主动公开和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公开的制度,建立申诉案件听证制度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完善检察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等,进一步“公开透明”检察工作,便于社会各界及时有力地进行监督。
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检察机关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与人大代表联络、办理人大交办事项等制度,形成了接受人大监督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对侦查机关提请复核的,上级检察机关严格依法进行复核;对审判机关判决无罪的案件逐案进行自查……此外,各级检察机关还依法自觉接受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制约,自觉坚持和不断完善接受人大监督的各项制度,始终把执法活动置于人大的有效监督之下。
除了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外,中国检察机关还注重加强“内功”建设,通过加强自身执法活动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监督力度等,切实加强自身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据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了50多件主要业务规程,积极建立办案流程监督管理机制,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用制度强化对执法办案过程的监督,促进了办案的规范和质量的提高。此外,还通过开展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专项监督、健全对执法办案人员的监督机制、推行检务督察制度、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和健全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工作的各项监督制度等,不断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确保了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检察权能够依法正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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