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广海法催字第15-1号
申请人江门市中塑进出口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编号为EGLV501700040340的提单失控,于200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请求法院宣告该提单无效,本院决定受理。
该提单记载:承运人:长荣海运公司(EVERGREENLINE),托运人:斯道拉恩索公司(STORAENSO TIMBERAG),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江门市中塑进出口有限公司(JOSOCORPORATION,JIANGMEN),船舶/航次:HATSUSIGMA0008—018E,装货港:汉堡港(HAMBRUG),目的港:江门高沙港(GAOSHAPORT,JIANGMEN,CHINA)。货物名称:白松木板(云杉)(WHITEWOODSPRUCE,PICEAABIES),货物件数:1×40尺集装箱,柜号/铅封号:FCIU805868—9/EMCQN71915。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提单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提单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