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8日讯记者郭晓宇“再审事由具体化,既不是鼓励当事人不停地申请再审,也不是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今天下午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作出上述表示。
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
姚红在发布会上表示,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重点对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作了修改。对于申诉难的问题,主要从三个方面解决。
一是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项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现在把这5项具体化为13项再加一款,使事项更加具体化了,老百姓更加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二是明确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间。三是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有记者提出,再审事由具体化,有没有可能引起再审案件数量大量增加?对此,姚红表示,会不会造成再审案件数量增加,要靠将来的实践来回答。她指出,再审事由的具体化,既不是鼓励当事人不停地申请再审,也不是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而是使当事人更加明确,在什么情况下他的申诉才可能为人民法院所接受,才可能引起再审。
“原来的民诉法规定得非常抽象,当时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就可以提出申诉。现在第一百七十八条仍然是这样规定的,但是第一百七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在这13项情形以及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发生时,案件就可能进入再审。”姚红表示,“这样使申诉当事人有了更明确的行为指向,避免盲目地申诉、不停地申诉,造成有些案件反复再审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