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5日讯记者袁定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全文见五版),对22处刑法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该司法解释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分别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了补充、修改。其中包括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虚假破产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开设赌场罪,枉法仲裁罪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