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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玉山庄两业主装修“斗法” 不要钱讨“说法”

  紫玉山庄两业主因装修“斗法”

  ■本报记者 周雪松

  不要钱,要讨“说法”

  紫玉山庄,位于北京亚运村科荟路北,是京城有名的高档居住区,其目前的价格已接近30000元/平方米,在这里,每栋别墅的价格动辄高达数百万元。

记者了解到,原告王某现在居住的F3栋别墅购买于2002年5月,共花了690万元。

  “当时买这个房子主要就是看重这里的居住环境。”王某说,他一直对紫玉山庄的环境比较满意,“以前夏天在后院乘凉,由西往东视野比较开阔,能看到东边的一个湖,还有远处的高楼以及大片天空。但自从被告在其后院加盖了一个二层楼后,原来的湖只能看到很小的一部分,远处的景物也被挡住了,两栋别墅本来就离得很近,仅三四米远,感觉很压抑,心情也不舒畅。”

  据了解,被告袁某于今年4月开始在自己的别墅西边进行扩建,截至目前,时间长达近半年之久,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并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但被告并没有将违章建筑拆除,仍继续施工。原告称,其间,对方装修影响了自己生活不说,同时也使他“耗费了大量精力,耽误了不少事。”

  10月31日,北京朝阳区法院奥运村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原告方出示了房屋交割协议书、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从照片看,被告在其别墅南侧扩建的二层建筑十分醒目,庭审中,被告方对此亦供认不讳,未提出任何异议。

  值得关注的是,主审法官在征询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时,被告方表示愿意调解,可考虑经济赔偿,而原告方则坚持诉讼请求,不同意经济赔偿。

  原告代理律师在庭审中称,原告被告双方闹得很僵,最后不愿和解,双方都有些意气用事的成分。“这不是一个钱的事情,能住得起别墅的人不会在乎一点经济上的赔偿。以前是我们主动找被告,对方爱理不理,现在我不同意私了,主要是想讲清一个道理——不能把国家法律置之度外。”庭审后,原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这样做,是为了通过法律手段讨一个说法,目的是为了让对方将违章建筑拆除。

  原告表示,双方对簿公堂导致邻里反目,实质是因违章建筑影响邻里关系,责任首先在被告,尽管自己损失很大,但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实属无奈。“我现在已将个人利益放到次要位置。法律明文规定,禁止违章建筑,必须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有钱也不能胡作非为。”原告对记者表示。

  “相邻关系”事关社区和谐

  就原告向法庭陈述的事实及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被告认为,自己扩建的房屋位于原告的东南方向,而原告的别墅在被告的西北方向,没有影响到原告采光、通风,至于原告称被告所建房屋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视觉效果,阻挡其视线,被告称视觉效果这种东西在相关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不保护眺望的权利。”

  基于上述理由,被告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被告方在法庭上还表示,原告没有收到朝阳区城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工改正的通知。当天,原告被告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首次辩论,被告对于自己加盖的二层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只字未提,也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

  当天,法庭宣布休庭,此案将隔日再审。随后,记者对被告代理人韩小胜律师进行了采访。谈及此案,韩律师的看法与庭审中的观点并无差别。他评价说,原告被告双方出现这种矛盾很正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装修导致的这种矛盾。对于被告私自扩建的二层建筑是否属于违章建筑,韩表示“不太了解”。可能是由于提到了“违章建筑”这一比较敏感的字眼,韩律师随即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这实际上是一个与物权有关的案子,以前接触的案子中也曾碰到过类似采光的情况。”本案主审法官何青叶告诉记者,由于《物权法》刚实施,许多老百姓对其还不太了解。她说,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无论是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还是《物权法》中都有相关条款,具体判案时适用哪些法律条款,要看哪条规定更为具体。”

  何法官说,就本案而言,关键并不在上述因素方面,本案的关键和焦点在被告扩建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她说,法庭将在进一步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社区问题专家舒可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类似本案的情形在各种小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很多人都借装修趁机扩大自己的“地盘”,如有的业主将属于业主共有的绿地据为己有,改作私家花园等,于是出现了很多“违章建筑”,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私欲的膨胀;一是政府不作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靠加强监督,如人大对政府的监督等。紫玉山庄物业一赵姓工作人员也对记者透露,在该小区,类似被告的情况也很普遍,但物业没有执法权。

  “普遍不等于合理。任何超出一定范围的扩建都必须经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批准,否则就是违法或违章建筑。”北京大学法学院尹田教授表示,法律意义上的“相邻关系”事关社区和谐,小区业主之间应本着相互容让、相互尊重的原则处理好邻里关系,一般的小事不要太较真,以促进社会和谐,但对于超出一定范围的私自扩建,属于违章建筑的该较真还得较真,该拆就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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