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范昨起征求公众意见;开发商若故意拖延办理房地产登记,购房者可单方自行申请 本报讯 记者赵燕华、实习生徐君红报道:今后,无论是房产买卖还是房产继承、析产都必须进行预告登记。昨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将草拟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送审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其中规定七种情形要办理房地产预告登记。
该份《规范》规定,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办理房地产预告登记:
①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出售预购商品房的,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②预购人因债权债务或其他原因,经司法机关认定或拍卖导致房屋权属转移的,办理预购商品房转移预告登记;
③预购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预购商品房由其他人继承的,办理预购商品房继承预告登记;
④预购人因离婚析产或共有房产析产的,办理预购商品房析产预告登记;
⑤预购商品房因债权债务或其他原因设定抵押的,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⑥在建工程因债权债务或其他原因设定抵押的,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
⑦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后,预售人和预购人双方因合同解除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办理预购商品房注销预告登记。
《规范》还针对个别不良开发商收了购房款后刻意延期为购房者办理合同的交易登记,甚至把已经售出的房子再抵押或者卖给别人,出现重复抵押、一房多卖等情况,专门作了规定,“预售人未在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或者未依预购人委托代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提交规定的材料,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也就是说,一旦开发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购房者办理合同交易登记,市民就可单方面自行到房管局办理。
市民所提意见或建议在11月6日-11月16日通过电子邮件(
lingwz@laho.gov.cn)或邮寄(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31号416室,邮编:510623)或传真(传真电话:37585307)形式反馈。咨询电话:37585307、37585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