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也称求刑权,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所享有的在刑事诉讼中就被告人所应适用的刑种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幅度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力。对于此项权力,一直存在诸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缺乏法律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量刑建议权的行使不利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还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针对刑罚提出的量刑建议是一种有罪推定的表现,侵犯了被告人的利益。
笔者认为,该制度符合我国司法改革方向,并就此作初浅的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制定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根据该规定,量刑是辩论的重点,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机关,理应提出自己的量刑意见。
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符合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并且能带动一系列诉讼制度向着公正、文明的方向迈进,在实践中具有重大的意义。1.有利于增强庭审的抗辩性,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辩护内容不仅包括是否有罪,还包括应当受到何种处罚,否则,被告方无法就量刑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而只有被动地接受法官通过自由裁量得出的量刑结果。2.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我国刑法在量刑体制上采用的是相对不确定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需要约束和监督,而检察机关的抗诉仅仅是一种事后监督,因此,检察机关行使求刑权,只是把审判监督职能前移到判决之前,以便更有效地制约滥用自由裁量权。3.有利于保证审判质量,取得诉讼效益。量刑建议、量刑辩论促使法官充分析法析理,将控方或者辩方不明理由、不服结果的刑事案件消化在一审,减少了不必要的抗诉或上诉,节约了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4.有利于调动公诉人钻研积极性,提高素质。公诉人需提出量刑建议,这将对公诉人的案情分析能力、证据判断能力和准确理解法律条文规定的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审查阶段,必须全面收集证据。在起诉阶段,既要审查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又要考虑被告人的罪重罪轻的问题,斟酌影响被告人量刑的各种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研究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决定乃至参考先前的判例,这样可以敦促公诉人潜心研究法律知识,提高业务素养。
(作者单位:安徽省无为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