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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费难入业主账

  本报讯(记者刘扬)《物权法》出台后,一些小区出现了业主拒绝交纳地面停车费的情况,还有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以前的地面停车收益。对此,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新闻发言人日前表示,业主要求停车收益条件有三,其中之一就是经营者收取的停车费在扣除经营成本、酬金和税金之后尚有盈余。
这意味着,在目前的情况下,业主恐怕难以拿到停车费收益。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新闻发言人在解释《物权法》出台后,业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得到停车收益时表示,业主要求地面停车收益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2007年10月1日以后;二是地面停车位明确归属业主共用;三是经营者收取的停车费在扣除经营成本、酬金和税金之后尚有盈余。《物权法》明确规定了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位新闻发言人介绍说,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它场地上的停车场进行经营的,停车收益可以进入公共维修基金,不过,停车收益并不等于停车收入,驾车人不能以业主身份拒绝缴费。

  尽管理论上停车收益可以进入公共维修基金,但目前物业企业大多声称自己微利,“经营者收取的停车费在扣除经营成本、酬金和税金之后尚有盈余”不容易。

  对于经济适用房小区停车费是否归业主这一问题,这位新闻发言人的说法是:“一些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小区,在《物权法》出台前测算物业费总体收入并确定收费标准时,已把地面停车的收入计算在内。目前情况下,直接将停车收益归业主所有,可能导致很多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入不敷出,无法维系正常的管理和服务。因此,地面停车费不能简单地归业主,特别是经济适用房小区。”

  对于这个问题,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经济适用房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政府划拨的,和普通商品房建设用地出让方式不同,经济适用房小区地面停车场的归属问题更加复杂一些,法律不溯及既往,业主今后在买房时一定要和开发商明确约定。RJ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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