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重审后邓秀琼被押出法庭。郗慧晶 李小萌/摄(资料图)
新快报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任仲杰
“花都杀夫骗保案”二次重审不杀不放判决出乎意料 核心提示 丈夫离奇死在鱼塘,妻子成为105万元巨额人寿保险的受益人;尸检发现死者胃中有迷药成分,药店证实其妻子事前买过大量安定片……种种线索,促使警方将其妻子邓秀琼列为杀人疑凶。
四年来,被控“杀夫骗保”的花都少妇邓秀琼及其帮凶“妹夫”毛定稿,经历了三次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从一审死刑到重审无罪释放再到昨天二次重审判决:邓秀琼以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毛定稿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昨天,这一判决结果出来后,被告家属和死者家属都表示不满和不解,邓秀琼的妹妹仍坚信“这个是天大的冤案”;但死者的哥哥也同样坚信“肯定是她(邓秀琼)做的”。法院选择“无期徒刑”这种不杀不放的判决结果,令他想不通。
针锋相对
死者家属:“不是她是谁?” 昨天的判决结果出来后,死者的家属表示不解和不满。昨日下午,死者的哥哥说:“不是她干的就应该无罪释放,如果是她干的肯定就该判死刑,这样的结果令我实在想不通。”
他十分笃定地认为,邓秀琼就是凶手,“她以前自己都承认了,不是她还能是谁?现在判她"无期",说不定减刑后几年就出来了,这样对死去的弟弟非常不公平。”
被告人家属:“肯定不是姐姐干的” 昨天的结果出来后,邓秀琼的妹妹邓燕平致电记者说:她本来以为姐姐会被判无罪,早知道是这样的结果她就会去旁听了。她再三向记者强调,自己是个法盲,但只知道这个事情肯定不是姐姐干的。理由是,“有一阵子姐姐被判无罪后都放出来了,如果她真杀了人,怎么还呆在广东不走?就是想着自己是无辜的,才会又主动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
邓燕平表示,即使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也一定要打下去。
曲折审判
夫死四年妻历三审三判
夫离奇死妻变疑凶 2003年1月13日,花都岐山村,一具男尸浮出鱼塘。在其附近,警方发现了一辆女装摩托车,鱼塘边有车辆滑落的痕迹……
据查证,死者是已失踪多天的曾某,花都本地人。
尸体解剖结果表明,死者胃里含有迷药“三唑仑”成分。这意味着,死者生前是在沉睡状态中落入鱼塘的。至此,几乎可肯定这是一起谋杀案。
不久,警方发现曾某生前曾购买了105万元的人身保险。保险是曾某的妻子邓秀琼替买的,受益人分别是曾某和邓秀琼本人,同时,警方还发现事发前邓秀琼曾买过大量的安定片药物。而且,据邻居们说,两人平时夫妻感情并不很好,两人的儿子也不是死者亲生的。警方认为,邓秀琼有重大作案嫌疑。邓秀琼在受审时供认,她和妹夫毛定稿是杀人凶手:2003年1月2日傍晚6时许,邓、毛将曾某骗到花都区新华镇毕村某酒家吃饭。其间,他们灌曾某喝下事先放有安眠药的茶水。待曾药力发作睡着后,二人即将其扶上摩托车,由毛定稿驾车将曾载至岐山村一个鱼塘边,然后连人带车推入鱼塘,致曾某死亡。
从死刑犯到清白身 此案随后由广州市检察院起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中院经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一审判处二人死刑。判决后,两被告齐齐“喊冤”,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4年12月16日,广东省高院将此案发回广州中院重审,两名被告人最终因故意杀人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2005年4月5日,被关押了两年零55天的邓秀琼变成了“清白”之身。
而就在“无罪判决”即将生效之际,广州市检察院对本案提起抗诉,认为判两名被告无罪的判决有误。广东省高院遂第二次将此案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二次重审再定有罪 2007年7月20日,邓秀琼第二次被捕。
昨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二次的重审判决,法院认定邓、毛合伙构成故意杀人罪,邓秀琼还犯保险诈骗罪,认为检察院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遂判处邓秀琼无期徒刑、毛定稿有期徒刑15年。
记者观察
“杀不得也放不得,只好折中”? “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让律师、被告家属、死者家属,甚至是记者也感到很“意外”。
判后,邓秀琼的辩护律师张健良说:“这是一个让人出乎意料的结果,我当初想,这种案只能有两种结果,要么杀头,要么无罪释放。”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且致人死亡的案件,如果没有自首、立功或者悔罪、赔偿死者家属损失等从轻情节,法院应该判被告人死刑,这也是该案第一次宣判时,将两人都判处死刑的理由。
而如果证据存在疑点,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按照“疑罪从无”的精神,从尊重生命的角度上讲,则应宣告无罪,这是该案第二次宣判改为“无罪释放”的理由。
而这第三次判决的结果则很让人疑惑。该案没有从轻情节,被告人还一直坚称自己“无罪”,要是证据确凿证明他们是杀了人,那么,他们的这种态度则属于“认罪态度差”,更应该判死罪。反之,如果是没有确凿的证据,则应以“疑罪从无”判定无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这两个“基本”到底是什么意思,让人无法理解。
那么,法院作出这个介乎于“死刑”和“无罪”之间的“无期徒刑”到底是为了什么呢?
张健良律师略显无奈地推测说:“因为检察院抗诉,但证据方面却不是很充分,法院"放不得"也"杀不了",只好折中弄个"无期"。”
判决依据
两个“基本”定“无期” 昨天,在宣判该案时,法院用了两个“基本”的表述,这种表述在以往的判决书中十分罕见。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关于有罪供述 法院认为,邓、毛二人故意杀人的事实,有多名证人及两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为据,还有现场发现的被害人尸体、作案工具摩托车以及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据之间能相互吻合,足以认定两人杀人的犯罪事实。
关于死者死因 经法医鉴定,死者体内有三唑仑代谢物,但邓供认给死者服用的是安眠药,药店员工也证实卖给邓的是安眠药。人服用安眠药后在体内不会产生三唑仑代谢物,辩护律师因此对此进行质疑。
法院解释为,因案发后并没有查获安眠药,但不能排除邓所说的“安眠药”其实就是“三唑仑”,两者之间并不矛盾。
关于作案时间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案件发生在2003年1月2日傍晚6时。但有三名证人在案发当晚8时还见到曾某在其供职的治安队里。律师认为,两被告人的作案时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疑点,无法证实两人有作案的时间。
法院解释,这些证人说的时间并不能确定是在2003年1月2日还是1日,证言内容本身带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而结合这些证人证言和邓、毛二人的口供,可以确定死者失踪的时间是在2003年1月2日晚上7时(即案发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