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搜狐新闻-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 法制日报

新律师法发力破解刑辩“三难”问题

  顾永忠谈新修订律师法亮点

  本报记者 朱雨晨

  2007年11月5日,北京,北三环煤炭大厦。

  来自全国各地的数十位律师、学者和法律工作者聚在这里,正在对一周前刚刚修订后的律师法进行讨论。在讨论中,这些中国法制变革的身历者和践行者们对此表现出了谨慎的乐观态度。


  “概念上有突破,理念上有进步,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三难问题逐一破解。顾永忠老师的精辟分析,让我们看到了律师法散发出来的光芒。”担纲这次讨论主持人的中国律师观察网主编赵国君说。

  “闪光”的第四章

  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将于2008年6月1日施行。律师界关注的焦点在于律师的执业权利。接受法制日报采访的大部分律师都表示,他们第一时间拿到新修改的律师法全文后,首先看的是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新修改的律师法第四章共十五条,比2001年的修改多增加了三条,细心的律师甚至还计算出新修改的第四章比原来多了621字。

  “仔细分析第四章,我们可以发现很多亮点。”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顾永忠指出,中国律师在日常办案当中,参与刑事诉讼意见最大、阻力也是最大的,过去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大难题,在这里逐一得到了体现,起码在立法层面上获得了解决。

  顾永忠说,不少人包括他自己曾经认为,律师法要有所突破,首先有一个法律上的障碍,那就是刑诉法。刑诉法是高位界的法律都还没有改,律师法现在就是想改怎么改,改了势必出现矛盾和冲突,怎么来解决?两个法之间的衔接是很不好解决的问题。

  而新修改的律师法通过之后,他一看,问题都解决了。“这次进步不仅仅是内容方面有突破有进步,而且在立法上处理不同的部门法不同位界的法律冲突方面,比如在调整和现行刑诉法关系上,可以说创立了一种很好的模式,树立了很好的典范。”顾永忠说。

  涉及到律师的权益保障,一向是个敏感的话题。在争议不断,刑诉法修改迟迟不能出台的背景下,律师法修改的第四章能获得通过尤其难能可贵。

  破解“三难”问题

  在律师界广泛流传着一句对律师职业的文学描述———律师是一种看起来很美、说起来很烦、听起来很阔、做起来很难的职业。“这里所说的"难"主要是指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难"。”

  而使中国律师在刑事辩护面前驻足不前的就是长期以来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难问题。

  那么,新修改的律师法是如何着力破解这“三难”问题的呢?

  律师辩护不用承担证明责任

  顾永忠指出,现行刑诉法规定有两点是明确的,一是辩护人的辩护就是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等,纯粹是针对实体问题辩护,没有涉及到程序上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人生权利的问题。辩护人在这个过程中承担的是一种责任。二是,辩护人要提供相关的证据为无罪、罪轻等辩护意见佐证。

  “过去相当一部分人老攻击律师的辩护。你要说他无罪、罪轻,拿证据啊,没有证据这个辩护意见就不被采纳和接受。大家熟知杜培武的案子,辩护人一审二审提出很多无罪辩护的理由,判决书最终判决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虽然提出了无罪辩护的意见,但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所以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根子就出在那,要说他无罪,就要承担无罪的举证责任。”

  相比较之下,新修改的律师法第三十一条把“证明”二字拿掉了,顾永忠认为“这可不是一件小事情”,那就意味着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等可以是材料,而不用是证据,也就是说针对控方的证据提出证据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认罪事实中存在的问题,就可以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了。他认为这是很大的进步。这样修改之后,他相信在刑诉法修改的时候,涉及到这个条文的时候,也会作出相应的调整。

  侦查阶段即可行使辩护职能

  刑事诉讼中,律师何时才能以辩护人身份介入,一直是争议不休的话题。

  现行刑诉法规定,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虽然可以聘请律师,但这时的律师不享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这就造成很多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问题。新修改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审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和委托书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会见时不被监听。

  顾永忠指出,表面上看这一条似乎解决了会见还要不要批准,会见会不会被监听等问题,实际上这一条规定已经把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的地位基本上确定下来,那就是从侦查阶段开始,始终下来律师的权利是一样的,律师要求会见可以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可以会见不被监听。换言之,从侦查阶段开始,律师就可以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了。

  阅卷难问题破冰

  关于阅卷难的破冰问题,顾永忠认为新修改的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很好,在审查起诉的时候,律师就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到法院则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看起来把这两个阶段分别规定,实际上为下一步刑诉法修改打好了基础。”顾永忠分析说,首先审查起诉阶段,不是原来规定的只看到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而是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案卷材料解释起来就有很大的空间。他个人主张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之后,所有材料向律师开放,假如做不到这一点,采用了案卷材料的说法,也比现在所说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范围大得多。

  侦查阶段律师即可自行调查

  相对于其他两难而言,“调查取证难”律师们的呼声最高。新修改的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对于律师的办案调查收集证据,给予了两个渠道,一是申请办案机关调查,二是自己调查。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顾永忠认为,这是相当大的进步。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有辩护人才可以调查。而且就算是辩护人调查取证,假如要向证人调查取证,还要经过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假如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还要经过检察机关或者法院的许可。

  “实际上就是告诉被调查的人———你有权拒绝调查。”顾永忠指出,结合新修改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这一规定的进步就在于,从侦查阶段开始,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就可以自行开展调查了。

  顾永忠的精辟分析赢得了与会人员的认同。

  新修订律师法有关条文

  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用户:  匿名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搜狗拼音输入法,中文处理专家>>

我要发布Sogou推广服务

新闻 网页 博客 音乐 图片 说吧  
央视质疑29岁市长 邓玉娇失踪 朝鲜军事演习 日本兵赎罪
石首网站被黑 篡改温总讲话 夏日减肥秘方 日本瘦脸法
宋美龄牛奶洗澡 中共卧底结局 慈禧不快乐 侵略中国报告



搜狐博客更多>>

·怀念丁聪:我以为那个老头永远不老
·爱历史|年轻时代的毛泽东(组图)
·曾鹏宇|雷人!我在绝对唱响做评委
·爱历史|1977年华国锋视察大庆油田
·韩浩月|批评余秋雨是侮辱中国人?
·荣林|广州珠海桥事件:被推下的是谁
·朱顺忠|如何把贪官关进笼子里
·张原|杭州飙车案中父亲角色的缺失
·蔡天新|奥数本身并不是坏事(图)
·王攀|副县长之女施暴的卫生巾疑虑

热点标签:章子怡 春运 郭德纲 315 明星代言 何智丽 叶永烈 吴敬琏 暴风雪 于丹 陈晓旭 文化 票价 孔子 房价

说 吧更多>>

相 关 说 吧

顾永忠

说 吧 排 行

搜狐分类 | 商机在线
医 疗 健 康 保 健

茶 余 饭 后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