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设集团一项目经理索贿受贿8万元检察机关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诉法院用新规定判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首案落槌
被告人获刑2年专家解读将所有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行为列入打击范围能有效遏制权钱交易
本报讯 (记者李奎通讯员张鹏)记者上午获悉,中铁建设集团一项目经理赵某因利用职务便利,索要及收受贿赂8万元,被海淀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据悉,这是该罪名于上周“诞生”后,全国首例以该罪名定罪处罚的案件。
商业贿赂击倒项目经理
今年51岁的赵某案发前系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33项目经理部经理。2003年4月,赵某利用负责“财智大厦”项目工程的职务便利,在家中收受了江苏某集团公司北京分公司业务经理师某给予的好处费3万元。
不久,赵某以加快结算工程款为条件,向分包“财智大厦”防水工程的河南某防腐防水公司项目经理龚某要求让利。为此,龚某于2003年11月及2004年5月,先后两次送给赵某2万元和3万元。
2006年8月18日,赵某以提前返还4万元的维修保证金为条件,向龚某再次索要2万元,龚某向赵应允后,悄悄向检察机关举报此事。10天后,赵某按照约定收钱时被当场抓获。
法院判决用新罪名定案
检察机关在查清赵某的受贿事实后,由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一罪名尚未“出生”,因此检察机关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向海淀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惩处。
最终,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2年,在案扣押的8万元予以没收。
宣判后,赵某未表示是否上诉。
专家解读
1.为何要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张起淮认为,之前我国刑法中规定利用职务受贿犯罪的主体,主要分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人员,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受贿犯罪的主体变得更加复杂多样,比如各种协会、民间团体和组织的工作人员等。
而此次罪名的修改,可将所有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行为,都列为打击范围,能有效地遏制权钱交易。
2.新罪名是否会带来量刑改变?
张起淮说,罪名虽然改变了,但对被告人的量刑并没有改变,仍然适用刑法第163条中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即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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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1月6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公布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实施,该补充规定中取消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而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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