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悦)大型烟花不含中文说明书炸死燃放者姜某,为此,销售该烟花的某酒店赔偿死者家属163万余元。此后,酒店向烟花生产厂家和经销商追讨这笔赔偿金。昨天,丰台法院判令江西某烟花集团公司和北京某烟花鞭炮公司分别赔偿酒店116万余元和31.9万余元。
2004年的大年三十晚上,昌平区居民姜某在某酒店开设的“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了“3寸25发组合双弹盆花”等烟花爆竹。结果,正月初一凌晨,姜某酒后燃放该烟花时不幸被炸身亡。最终,法院判令酒店承担各项赔偿金163万余元。
经查,酒店出售给姜某的盆花等烟花爆竹是由北京某烟花鞭炮公司供货,生产厂商为江西某烟花集团公司。公安部门封存事发后酒店尚未售出的烟花时发现,“3寸25发组合双弹盆花”纸箱外观未标注中文使用说明,箱内仅附有一英文使用说明,没有中文说明书。据此,酒店向生产厂家和经销商追讨损失。
生产商在法庭上提出,其公司生产的烟花产品是合格产品,没有中文警示标识和中文使用说明书,不属于产品质量范畴,不同意赔偿;经销商也表示,其不是本案烟花爆竹的销售商,对此案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3寸25发组合双弹盆花”属大型烟花爆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没有中文说明书,应认定该产品存在缺陷,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北京某鞭炮公司作为经销商,没有尽到开箱验收产品质量的责任,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J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