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孙覆海实习生葛红普通讯员马丽)日前,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山东省总工会协商,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工作的意见》,今后,全省法院将与工会联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法院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可委托工会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据介绍,近年来,山东省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增长,案件类型日趋复杂,涉及劳动关系的方方面面,集团诉讼所占比例较大。而处理劳动争议,工会组织有很大的优势。
《意见》规定,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设置专门的调解室和确定专、兼职的调解人员。接受委托后,应在5日内指定调解人员,调解期限一般为30日,也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调解期限。在期限内调解不成的,工会应及时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后,由双方当事人、调解人员、审判人员及记录人员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工会组织调解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