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16日电 台“立法院”15日朝野协商达成共识,将修法把未成年人及禁治产人改为“限定继承”,仅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这项修正将可避免无行为能力人(禁治产人或七岁以下)、限制行为能力人(满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必须承担父母、亲长等被继承人留下的庞大债务,造成“父债子还”的不公平现象。
为了让更多的弱势继承人能受惠,朝野“立委”也一并协商施行法的规定,让新法施行前三年内的案件也能适用,但设有“以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继承债务有困难,且显失公平者为限”的条件。此“溯及既往”规定将径付二读。
朝野协商并达成共识,继承人将不必继承被继承人的“保证债务”。例如父母为人作保,原本须负连带清偿责任,但新法实施后,子女继承父母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将不包括该项作保的债务责任。
另一修法重点,即未来不论是限定继承或抛弃继承,都一律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算,应于三个月内呈报法院。这项修正,是为避免现行限定继承从“继承开始”起算,当事人若不知已有继承事实,恐将失去向法院呈报限定继承的机会。
近来时有未成年人受父母债务牵累,致无谋生能力却背负上千万元债务的案例,屡经媒体报导,引发重视。国民党“立委”徐中雄表示,这项修法让台湾从野蛮进步到比较文明,但只是初步胜利,未成年或禁治产人仍须继承债务,只是以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未来目标是“完全限定继承”。
民进党“立委”杨芳婉、吴秉叡、赖清德等人强烈主张继承债务不应包括保证债务,以免父母作保连累子孙。这项意见获朝野支持,列协商结论。
杨芳婉表示,这项修法的缘由,主要是有些父母自己办了抛弃继承,却忘记帮小孩办理抛弃继承,以致小小年纪就背负庞大债务,或因不懂法律,而迟误办理限定继承的时间。修正后的民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即采限定继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