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至11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第五届刑事法前沿研讨会在京郊召开。同前四届的研讨会一样,第五届研讨会的讨论内容多少预示着今后一年内刑事法学界的研究热点。在这次会议上,有关刑罚制度改革的话题引起人们极大的关注。
刑罚立法:死刑过多,生刑过轻? 我国刑罚的主刑种类共有五种: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除死刑外,其余四种刑罚被学者们在习惯上称之为生刑。目前,在我国的刑法分则中,涉及死刑的罪名共有六七十个。要判断刑罚结构是过重还是过轻,大抵有两种方法,一是比照国外的刑罚规定,二是考察刑罚的社会效果。前者是法学家们习惯采用的比较路径,后者则是司法实务者们直接面对的现实。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我国现在的刑罚结构是一个过于依赖死刑的刑罚结构,如果把刑罚的威慑力按满分一百计,死刑至少贡献了八十分。死刑过多,生刑过轻。在学界,也有不少学者与陈兴良教授持相似的观点。其中,来自北京大学的梁根林教授早在其博士论文中就提出这样的观点:中国的刑罚结构是以死刑和长期刑为主的重刑刑罚结构。关于这一论断,他认为至今也不能说它是错的。
按我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是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而有的国家的刑期可以是几百、几千甚至几万年。从这一点来看,我国的徒刑相对较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泽宪提出,应全面看待刑罚轻重的问题。他说,“有的国家死刑少或根本没有死刑,相应地,徒刑期就长;另一方面,各国对数罪并罚所采用的方法不一致,有的允许简单相加,对并罚的结果不设限制。至于生刑是不是太轻,还有待进一步的实证研究来判断。”
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认为,社会在不断发展,人们看问题的眼光也在变化,不可避免导致刑罚改革。以日本为例,其近几年的犯罪率并没有增加,生刑却加重,最直接的原因是人们受伤害的能力变弱了。
不管是在哪个国家,加重生刑必然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死刑的减少,二是执法成本加大。我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死刑罪的规定呈增多的趋势。倘若在死刑罪没有减少的情况下增加生刑的刑期,对此学界戏言:这是烟未戒掉,酒又喝上,反倒是真正意义上的刑罚结构轻重失衡。“对刑罚的财政投入,比如盖监狱,是政府的一项职责。”梁根林教授强调,“该花则花,不能简单地认为刑罚投入的增加会挤占公共教育、医疗的资源。”
陈兴良教授还提到,今后,刑罚制度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刑罚的轻缓化与非监禁化。刑罚的轻缓化有赖于司法者的践行;而非监禁化的实现,还寄希望于减刑、假释等制度的细化以及社区矫正等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
刑罚的适用:名重实轻 刑罚的具体适用涉及减刑、假释等问题。有期徒刑可以在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基础上减刑。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两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的幅度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各有差别,但至少可以减为二十年以内的有期徒刑,只要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十年。
针对我国刑罚适用的现状,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洁认为,要说轻刑过轻,并不能说我国对徒刑的刑期规定过短,而是刑罚的不确定性。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可以通过减刑、假释等制度较早回归社会,这加深了普通民众的不安全感。当务之急,是要保持重刑犯刑期的确定性。
作为审判机关,法院对刑罚轻重最有发言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介绍说,从整体来看,我国的刑罚适用是趋向轻缓化的。这也是他认为我国的刑罚结构不是重刑结构的原因。“现在,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案件中,适用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不到20%;缓刑率大大上升;判死刑的,今年比去年少,去年又比前年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认为,减刑、假释虽是刑罚适用程序,还需医疗专家的介入。刘仁文介绍,在废除了死刑的德国,其法定最高刑是终生监禁,但终生监禁的平均执行期是十八年。终生监禁犯的实际执行期,由特定的专家小组对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作出评估后再作定夺。
量刑规范:在摸索中前进 一直以来,量刑规范都是人们关心的话题。人们往往认为,由于刑法只对量刑幅度作出规定,对一个可能被判处诸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犯罪行为,其中相差七年的自由便成了权力寻租的来源。全国各地量刑不统一不规范已是一个客观的现实。如何规范量刑,各地法院也一直在作尝试,以江苏省为例,省高院出台了一个量刑指导规则,按其规定,非数额型的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为量刑基准。例如,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即以五年有期徒刑为该法定刑的量刑基准;法定刑为不同刑种的,则以中间刑种为量刑基准。
“规范量刑,关键是设定量刑的基准点。”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如是说。他认为全国各地的具体情况并不相同,采用中间线的做法不科学。同样是量刑规范,美国的量刑指南是在统计了大量司法案例的基础上形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透露,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起草量刑规范文件,量刑基准是在参考了全国各地既判案件的量刑情况下确定的,以强奸罪为例,不考虑从重从轻情节,基准刑是四年。量刑规范出台后,在常见多发的如盗窃、抢劫、伤害等十个罪行的判决书上,民众可以像看结账清单一样看到上述罪行的量刑事由。同时,胡云腾也指出,在起草量刑规范的过程中,全国各地情况的差异、法定刑幅度过大、同一罪名下刑种的混杂、从重从轻情节的模糊规定等问题也给规范的制定带来不少麻烦。
对最高人民法院着手制定量刑规范,大部分学者认为这是一件值得鼓励的事,对目前量刑不统一、差异较大的情况不无裨益。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这是一项危险的举动,规范量刑无异是为求统一而放弃灵活性。
“要注意,美国的量刑指南对美国法官来说,也只具有参考性非强制性,法官可以作出不同于规范的量刑处理,只要他(她)能充分说明理由。”周光权教授提醒,“难能可贵的是,美国的量刑指南是每年更新的,根据情势变迁作出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