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赵阳 于艳
11月16日至17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监所检察工作会议上,记者通过采访部分与会代表,深深感受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监所检察部门面临着更多新的问题和挑战。
监狱布局调整:检察力量够不够 2003年司法部启动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我国的监狱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改革发展时期,刑罚执行活动和监管活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监狱改革,对监狱检察工作的开展来说,是个良好的契机,同时也对监狱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更大的挑战。而这种挑战主要表现在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监督力量的变化。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文华对记者说,成都市郊原有六七个监狱,随着布局的调整,现在监狱数量增加到了11个。监狱数量增加了,监管的犯人增加了,但监管检察的力量却没有发生根本变化。
原有的监狱多建在边远山区,随着布局的调整,监狱大都搬迁至交通较为便利的城郊地区。犯人由原来的信息极为闭塞,到可以了解相对多的信息,监所检察人员在监督理念上也要随之转变。
再有,现在大多数监管场所执行了犯人约见检察官制度,这对保障犯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线索极为有利。问题在于一个大型监狱,犯人总数在几千人左右,很难保障犯人及时约见监所检察人员。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马明生认为,随着监狱的异地搬迁,原属地派出检察院是否还继续执行监督任务,也是监狱布局调整后监所检察面临的新问题。
社区矫正:监所检察监督谁 社区矫正,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
陈文华表示,刑罚的最终目的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实施社区矫正一方面可以减少狱内交叉感染,另外罪犯在与社会的密切交往中,不再排斥社会、仇视社会,有效地防止其重新犯罪。另一方面,也为罪犯创造了宽松的改造环境,解除了高墙电网的束缚,有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它还有利于罪犯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完整,减少社会对立面,缓解部分社会矛盾,从而有利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充分体现立法本意的人道主义原则。因此,行刑社会化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标志。但社区矫正对监所检察部门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
据介绍,从目前四川省社区矫正工作来看,大都形成了由司法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的工作格局。这样,在公安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的前提下,司法行政机关实际已经承担起了具体的矫正工作,成为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那么检察机关究竟是以执行主体———公安机关作为监督对象,还是以工作主体———司法行政机关为监督对象呢?
上海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的方全认为,目前对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担负的职责进行检察监督,当无争议。同时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实际执法活动进行检察监督,也是当前实务的需要,因此把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同时作为监督对象不失为一种务实的做法。通常的社区干部、专职社工和社会志愿者则是担负帮教、援助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