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对《刑法》部分罪名修改后,我市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判决昨日生效
重庆同耕实业有限公司招商部副经理石某收受贿赂,被大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1月6日对《刑法》部分罪名进行修改后,我市首例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定罪的案件。
昨日,该案判决生效。
举报人竟是嫌疑人 2006年12月,大足县警方得到举报,重庆同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同耕公司)在开发龙水工业园区期间存在诈骗行为。
之后,举报人在大足县城一旅馆,向警方反映了同耕公司无注册资金、利用工程发包骗取几十家施工队伍的保证金等情况,并提供了张某等人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
而后,警方调查发现,该举报人竟是该公司的核心人员,同样也存在诈骗行为,进而通知举报人接受调查。举报人主动乘车从主城区到大足县公安局接受调查,从而牵出了同耕公司多名职员一连串的受贿、合同诈骗案。
同案同罪不同名 大足县检察院指控,2005年3月22日至2006年7月14日,同耕公司招商部副经理石某利用职务之便,在签订工程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先后6次收受贿赂共计6.9万元。
11月9日,大足县法院作出判决,石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据悉,此为我市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例。
然而,早在11月2日,同样因项目“翻船”牵涉其中的同耕公司副总经理傅某,被法院以“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两罪名量刑相同
大足县检察院的检察官介绍,11月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把“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变更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石某成了我市第一个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的罪犯。
与其他同类罪犯相比,石某仅仅特殊在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只是罪名不同,适用主体和量刑标准不变。
至于受贿罪,《刑法》规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中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其他人。从实践来看,可能有一些受贿者既非国家工作人员,又不是公司、企业人员。按照“两高”新司法解释,这些人今后就可纳入“非国家工作人员”,同样适用受贿罪。
记者唐中明通讯员庹卫华
(责任编辑:黄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