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调整适用刑法新罪名 新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新华网北京11月6日电 (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联合公布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即日起施行。
这一补充规定取消了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两高”此次对刑法新罪名进行调整,是依据、的规定作出的。
这一补充规定依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增加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虚假破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开设赌场罪”“枉法仲裁罪”等新罪名。补充规定还取消了原来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修改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了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了原来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修改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了原来的“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修改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了原来的“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修改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了原来的“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修改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取消了原来的“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修改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取消了原来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依据刑法修正案(五)的规定,补充规定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等新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5日)联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调整后的新罪名于11月6日起施行。
《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本次调整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将替代以往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此相应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也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据本报了解,法学界对以往仅将职务经济犯罪划分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人员一直存有争议,认为其犯罪主体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例如村委会负责人的索贿、受贿行为,足球裁判员的受贿行为,民办学校校长招生时的受贿行为,民办医院人员暗收药品回扣行为等等,由于犯罪主体定性不明,一直存在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新罪名确立将明显有利于打击经济犯罪,尤其是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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