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 近日,记者从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我省有关规定,贵阳市从本月起调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失业人员每月可多得70元。
据介绍,我省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省人民政府批准,已于2007年11月1日执行。
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所在县(市、区、特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现将贵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做出如下调整:一类区:由385元/月调整为455元/月(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小河区、清镇市);二类区:由350元/月调整为420元/月(开阳县);三类区:由315元/月调整为385元/月(息烽县、修文县)。
(责任编辑:郭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