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是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登载在报纸上或张贴于法院的公告栏中,并要求受送达人在法定期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一定的诉讼行为。
有人利用法律的这一规定,进行恶意离婚或恶性债务纠纷。
比如利用配偶外出的机会而进行欺诈式离婚行为。他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法院在接到起诉后就会发出公告,而另一方却不在管辖法院所在的地域范围内。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法院据此作出缺席判决,支持起诉方的诉讼请求。如此时配偶方还未出现或者还未知晓,等到上诉期一过,离婚判决就是生效判决,所作出的离婚判决一旦生效就是终审判决,而且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是不能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利用这种方式来达到解除婚姻、占有财产等目的,不仅侵犯了配偶的婚姻自主权、子女抚养权、共有财产权等他人合法权益,更严重破坏了正常司法活动,同时还剥夺了配偶的诉讼权利。
还有人通过刻意隐瞒债务人确切地址或利用债务人长期外出时起诉等方式,使法院需要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支付令,以制造恶意债务纠纷,侵犯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诉讼权利。这主要有三种情况:1.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隐瞒债务人确切地址的情况下,侵犯债务人的诉讼权利。2.债权人和债务人恶意串通,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而第三人恰恰在该案中与债务人是连带清偿人或第三人是债务人另一债务纠纷的债务人,法院为了审理方便而合并审理。这时候,债权人和债务人以上述方式合谋就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第三人的诉讼权利。3.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而第三人与债务人是连带清偿人,由于第三人不知道债权人申请了支付令但债务人却没有对支付令提出异议,这时候就剥夺了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如何防止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首先要完善法律,减少规避法律的行为。其次,对于出现上述情形下生效的离婚判决,应当允许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提起诉讼,法院可以重新就财产分配请求予以审理,对于恶意离婚以达到破坏家庭、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的,可追究其法律责任。再次,诉讼当事人要提高防范意识,及时给亲友留下联系方式,不让恶意诉讼人有机可乘。最后,法院作出判决时,要令一方当事人提供另一方当事人确实不能参加诉讼的事实和理由,从而保障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的权利。
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是不得已的一种送达方式,只有在采用其他任何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所以在采用公告送达时,要慎之又慎,并且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原因和经过。
(作者单位:广东省开平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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