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1月29日电 (记者赖雨晨、肖文峰)广州一名司机撞倒行人后将昏迷的受害者带离事故现场,后另择地点遗弃,使受害人因无法及时获得救助而死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日康因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月5日晚,被告人徐日康驾驶其弟徐某某所有的五菱牌小客车行至广州市白云区夏花三路,向右超车时将横过马路的被害人李某某撞倒,致被害人昏迷。随后,徐日康将被害人抱上车,继续驾驶该车逃离现场,后将被害人遗弃在白云区江村市场附近。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被害人李某某在事发当晚死亡。徐日康后于3月9日向交警部门自首。
被告人徐日康供述,他将被害人李某某带离现场后,本已将车开到医院想将被害人送医,但因当时自己身上只有100多元钱,估计不够交医药费,就又离开了医院,当他把车开到江村市场时,就把被害人留在了市场旁的一间屋门前。医院方面的证人表示,120急救人员经群众报告发现被害人李某某时,她已处于深昏迷状态,仅存呼吸和心跳。李某某被120救护车送到医院时,已经处于脑死亡状态。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日康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被告人主观上对受害者的死亡抱有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杀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徐日康有自首情节,故法院一审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又因交警部门已查明在交通事故中徐日康应负全责,他还需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4万余元。肇事车辆为徐日康弟弟徐某某所有,故徐某某在民事赔偿中还负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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