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徐林)昨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以绝对多数票表决通过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下简称《条例》),在历经四审以后,这一全国首部专门、系统、综合的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将本着“吃在广东更放心”的理念,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这部条例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典范。”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院长邓世豹告诉记者,条例的表决通过意味着广东又一部创制性法规出台。广东以“敢为天下先”的精神开始起草、不断审议、最终通过,形成食品安全方面全国首部具有专门性、系统性和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将为全国性的食品安全立法提供宝贵的经验。
长久以来,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多头管理、难以协调等诸多问题。“有人做了一个调查,发现能够管到食品安全的部门多达19个。但19个部门却管不好一头猪、一餐饭,吃在广东如何才能放心?”曾参与起草该条例的邓世豹表示,条例在体制上更加灵活,对于各个部门的职责有着明确规定,增强了食品安全的监管能力。
省卫生监督所所长张永慧也表示,条例亮点众多,将责任和权力的结合处理得更加紧密,将效率和规范实现了统一。在明确生产企业、执法部门责权的基础上,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对于食品召回制度,张永慧说,条例本身已经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但食品的召回不同于汽车等耐久品,更深层次的召回管理办法包括赔偿问题等条例已要求省政府予以拟订。
记者采访时也发现,在通过后的条例中,政府责任再次被强化。提交四审的条例草案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将由上一级相关部门对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处分。常委会认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不尽相同、难以界定,因此,通过后的条例将“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的限定删掉,直接明确政府的责任。
同时,条例的惩罚力度也再次显现出“加大打击”的意味。如对于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对生产者的惩罚不变,但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的处罚下限由一千元提高到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