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体制将更完善,处罚力度将会加大 本报记者 崔朝阳
备受关注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今天再次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并有望通过。条例制定的主要负责人之一、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焕新近日接受了记者采访,回顾立法过程,解读条例(草案)亮点。
李焕新说,条例(草案)参照国家已经出台的食品安全政策法规,在立法过程中总结了广东近年来食品安全工作的实践经验,以及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一些制度,将一些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上升为法规,在地方立法空间有限的情况下,尽最大可能回应、解决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监管体制 监管部门各司其责 省政府可依法调整 李焕新说,从农田到餐桌,食品安全涉及众多环节,其中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有19个,本次参与立法的有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五个主要部门。
这些部门在监管中有交叉、有空白,合力不足。在国家还没有针对食品安全立法的情况下,条例(草案)确立了“各级政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责、综合监管部门有效组织协调”的体制。但为了适应监管体制未来发展的需要,专门规定省政府可以依法调整这些部门的职责,并当及时将确定或者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
责任制度 建立市场准入制度 出问题先找生产者 据普查,广东全省仅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就有22000多家,其中员工10人以下的占74.8%。食品生产经营“低门槛”,带来巨大的监管难题。长期以来,不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不强,让监管部门以“人盯人”的方式来保障食品安全不现实。
李焕新说,只有当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真正承担起应负责任,主动把住安全关时,食品安全才有保障。因此,政府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不能混淆,条例(草案)确立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销售、提供的食品安全负责。为落实这一原则,条例(草案)对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安全责任追溯制度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要求生产者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制度、销售者建立进货台账制度等,形成完整的追溯链条。
法律责任 经营许可证被吊销 五年不能生产食品 食品是否安全,谁说了算?发现不安全食品,该怎么办?食品安全信息,谁来发布最权威?
李焕新说,条例(草案)针对目前让公众感到困惑的食品安全难点、热点,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安全标准、检验检测、召回、安全信息管理和安全事故预防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六项制度,主要亮点有:
———食品风险等级管理。将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列入危险食品,对高风险食品重点监管。
———促进地方标准制定。对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本省“特色”食品,要明确制定地方标准,也必须以“风险评估”结果为科学依据。
———整合检验检测资源。目前,一个蔬菜样品13种残留物的检测费用是800元,一个瘦肉精样品的检测费用则需1200元。为提高企业的积级性和检测设备的利用率,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协调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问题食品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经确认后,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否则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召回。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县以上政府实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统一发布制度。信息不一致的,由综合监督部门协调统一发布或相关部门联合发布。
———发布食品消费警示。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除组织救援、调查原因、封存或扣押相关产品及原料外,还要及时发布消费警示,告知消费者停止购买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保障制度 食品风险划分等级 六项制度保障安全 条例(草案)要求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制度,记录许可证颁发、监督检查、抽查以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要求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确定企业信用等级,增加对记录不良者的监督检查、抽查的频次;要求对生产经营者守法情况公示,并将被吊销许可证照的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李焕新说,条例(草案)与国家现有食品安全法规相比,加大了违法惩处力度。其中,违法生产食品,最高可处以销售货值二十倍的罚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如被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还规定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要给予处分。
(责任编辑:车东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