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2月2日电(记者肖文峰)中国首部食品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通过的《条例》对草案进行了两处重要修改,使广东省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更为严格。
《条例》将草案中“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由上一级监察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的规定,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这表明,在广东省,只要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人员就要受到处分。
对于草案中“对不履行召回义务的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项条款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容易导致执法不公。因此,在最终通过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中,该条款将处罚下限提高到五千元,上限保持五万元不变。
《条例》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经过四次审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表决稿)》在11月30日闭幕的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终获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不但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而且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
记者今天从广东省人大获悉,国内首部专门的、系统的食品安全法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下称《条例》),在今天闭幕的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据悉,《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为期4个月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入了最后攻坚阶段。11月30日在广州举行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第三次现场会信息显示,专项整治顺利推进,成效逐步显现,12个量化指标大部分已经完成。
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第三次现场会议30日在广州市召开。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出席会议并强调,目前专项整治已经进入最后攻坚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发扬连续作战的作风,知难而进,奋力拼搏,全面完成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各项任务。
30日在广州举行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第三次现场会信息显示,专项整治顺利推进,成效逐步显现,12个量化指标大部分已经完成。为期4个月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入了最后攻坚阶段。
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30日在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第三次现场会议上通报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时说,专项整治工作已进入最后攻坚阶段,12个量化指标大部分已经完成,建立长效机制将是下一步关键。
(责任编辑:赵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