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龙巨澜方大丰)为解决现行有关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政策法规适应范围难以涵盖非公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问题,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部长黄炳炎表示,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该《条例》,明确了非公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职代会建制及其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各项权利,完善了保障职工权利的法律体系。
据了解,尽管湖南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建制率目前已达98.2%,事业单位达91%,但规模以上非公企业只有41%。而包括“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职工代表”、“组织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法律责任”等共7章37条的该《条例》,则着重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作了区别性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防止职代会的职权与各类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职权发生冲突,规定凡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和问题,职代会的职权只设置知情权和建议权。
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陈刚认为,对于非公企业职代会,该《条例》主要着眼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其职权严格限定在劳动者对法律法规赋予的与其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知情权、经济利益的协商权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等方面的监督权上。
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汉连表示,目前,法律对非公企业是否建立职代会制度无明确规定,给地方立法造成一定难度。将职代会制度向非公有制企业延伸具有合法性、现实性,建议国家进一步加大立法力度,明确在非公企业建立职代会制度,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据悉,今年湖南“两会”期间,多位省人大代表以保护和发挥职工民主权利为出发点,联合提出《关于制定<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建议案》,并获准列入湖南2007年立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