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暂未发现企业大规模裁员
记者李柯夫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国内少数企业欲切断员工工龄,进行大规模裁员。昨天,记者从省、长沙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本地暂未接到有单位大规模“置换、买断、劝辞”的行为。
发现集体裁员将严格处理
据了解,国家劳动保障部已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密切关注一些用人单位突击裁员等新动向,对于少数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法律实施的裁员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理。省劳动保障厅则强调,新法实施前,用人单位规模裁员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如果用人单位发生集体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突发事件,劳动保障部门将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处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长沙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只要管理规范,企业根本不必害怕《劳动合同法》。新法实施后,反而可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即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同样可以解除员工。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劳动合同法》虽然制订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但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劳动者违法违规的或者因病、因伤等不能胜任工作的;还有经济性裁员。
公司不得任意延长试用期
针对有劳动者反映某些公司以工作失误为由任意延长试用期的,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把试用期的延长作为对员工存在过错的一种处罚,这是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能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可以在约定的试用期满之前,确认是否继续留用这个员工,否则试用期过了以后,就视为双方已建立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
同时,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删除部分对劳动者不利的内容
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合同的部分“必备条款”,这是否意味着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有所减弱?对此,劳动保障部门解释说,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劳动合同法》删减了以下内容:1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2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3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
“由此可以看出,所删减的内容正是容易对劳动者权益引发不利的内容,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用人单位的权利,在事实上反而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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