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并非“偏心”劳动者利益 多项规定促进企业优化管理制度 劳动保障局专家作出解读 企业经济性裁员明年放宽条件
属于四种情况之一就可裁员 人数在20人以内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10%的不必走上报等程序
对于《劳动合同法》,有企业反映认为,新合同规定过多偏重于劳动者利益,而让企业来“买单”。
对此,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副处长柏澜今天向记者表示,这是一个误区。《劳动合同法》通过各项规定推动企业加强管理、优化规章制度,有益于其可持续性发展。
其中最典型的例子是《劳动合同法》放宽了企业实行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经济性裁员条件放宽
据柏澜副处长介绍,过去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进行:
一是企业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
二是企业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逐年增 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工,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时。
“而一定条件下,经济性裁员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方法。”柏澜副处长表示。
即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放宽了。
四种情况之一即可实施经济性裁员:
第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第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第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员“不够数”企业可不上报
柏澜副处长表示,明年《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20人以上,或者虽不足20人但裁员人数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需走以下程序:
首先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然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并修改;
接着向市劳动保障局报告并听取意见;
最后由企业公布裁员方案和办理手续。
“企业经济性裁员20人以内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10%的,可以不用走上报等程序。”柏澜副处长表示。
1.按照原有规定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跨过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明年还能继续履行合同内容吗?
柏澜:明年对于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还将按照其中内容继续履行,但合同中有与《劳动合同法》新规定相抵触的,将视为“无效”条款。
2.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有违《劳动合同法》新规定,职工是否还必须执行?
柏澜:对于与《劳动合同法》抵触的企业规章制度,将被称做“违法”,劳动者没有执行义务,并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造成劳动者损害的,还将要求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3.今年以及之前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明年起就要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柏澜:计算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从明年1月1日开始。也就是说,不管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签订次数都从明年开始签的劳动合同算起,往后连续两次签“固定”,才须签“无固定”。
4.假如一名员工在同一企业已连续工作10年,明年要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必须按照10年的工作期限支付其补偿金吗?
柏澜:不。
原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没有经济补偿,因此,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所要支付的补偿金,计算的起始期限都从明年1月1日起,无论劳动者已经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多长时间。
5.终止劳动合同企业需要支付劳动者补偿金,劳动者还有何义务?
柏澜: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履行“忠诚义务”。即劳动者必须将工作交接完毕之后,企业才支付其补偿金。
本版撰文/记者陶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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