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承诺公交降价,实际票价却“不降反升”,深圳市民李铁一纸诉状将物价、交通、财政三部门告上法庭。昨日,李铁收到法院的行政裁定书,认定其所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予受理。
“票价说降未降欺骗了我” 12月5日,深圳一公益网站“老百姓帮老百姓网”创办者深圳市民李铁,向福田区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状告深圳市交通等三个政府部门,认为上述部门在多个公开场合向公众承诺将在12月1日开始执行“公交降价”方案,但事实却是,12月1日起公交票价“有降有升”。
李铁在诉状中认为,自己被欺骗,经济和精神上遭受损失,要求三部门对不诚实行为公开道歉。并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因此提起诉讼。
“政府没有诚信无法管?” 昨日下午,李铁收到福田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这份行政裁定书上写着,经审查,该院认为,起诉人所起诉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对李铁的起诉不予受理。
李铁表示他不能接受这种裁定,“这种事情不属于法院管理的范围,那以后这些我们身边的"周老虎"事件,政府对百姓没有诚信,却没有部门管理、无法管,我们不是只能遗憾了?”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不服此次裁定,可以在法院裁定送达之日的十天内,向原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李铁说,近日将再次准备相关资料,提出上诉。
专家说法 无法起诉政府 可起诉公交企业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勃博士表示,法院的裁定也有法理依据,主要是因为涉及到物价的,不能够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诉讼。
他说,我国现有司法受理的范围尚不完整,不能覆盖到各个方面。尤其在行政诉讼方面,根据现有行政诉讼法,提请行政诉讼的一般是具体的行政行为。类似李铁此次就涉及到价格问题,则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按照正常程序,市民如对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不满,应首先经过物价局的检查,如对检查有异议,可向物价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若对行政复议的事实、过程等仍不满意,才可提起行政诉讼。
他表示,因为物价调整的文件并非针对某一个乘客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因此消费者只能通过申诉、提请检查等方式表达意见,不能直接提出诉讼。
对于对公交票价不降反升不满,彭勃建议,如果希望切实进入立案程序,可能以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具体的公交企业比较具有操作性。(记者王莹) (来源:南方报业网-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