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审理此案有压力
昨天庭审快结束时,主审法官做了一段时间较长的“总结陈述”,他表示,此案备受关注,审理此案有压力。
法官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的争议:一是罪名方面,公诉方认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护方认为不构成该罪,是构成故意伤害罪;二是刑事责任能力方面,公诉人认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辩护人认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此外,对受害者补偿、赔偿问题应当得到注意,一个案件发生时,受害人的态度有两点,复仇、补偿,要复仇当然要通过公检法三机关按照程序处理,依法判处被告人为当事人复仇,但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要进行补偿、赔偿,这就是法院要把一个案件办结,做到案经事了的最终结果。
法官还说:此案备受关注,从社会性来讲,审判法官是有压力的。“对这个案件的发展我们是感到痛心的,但对这个案件的处理,我们会考虑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生态环境效果,做到客观公正裁判。”
由于案情重大,法官宣布此案要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择日宣判。
解读“徐敏超作案时精神异常”
今年9月18日的第一次庭审中,因为徐敏超的辩护律师对云南省公安厅作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不服,申请重新进行鉴定,休庭后丽江市中级法院委托了中国最权威的鉴定机构——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对徐敏超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其责任能力问题进行重新鉴定。昨天的庭审中,法庭当庭出示了这份证据,经鉴定“徐敏超作案时患有旅行性精神病,评定为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权威专家赴丽江鉴定
接受委托后,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派出了以袁尚贤教授为首的专家组,专门到丽江对徐敏超进行精神病鉴定。
在专家组的调查材料中,通过大量的证人,让所有人看到了“冷血杀手”徐敏超的另一面:徐敏超在家排行老大,还有弟弟妹妹2人,在他5岁时父母离异。“超子小时候是挺遭罪的,经常穿着漏脚趾头的破鞋,有时候还光着脚丫子,他妈改嫁,奶奶疯癫,没人给他做鞋”、“徐敏超的爷爷、奶奶是姨表兄妹结婚。”徐敏超平素性格温顺少语,无特殊专长和嗜好。已婚,夫妻感情很好。有时表现自卑,有自伤自虐行为。“他心烦、生气的时候喜欢折磨自己,经常用刀、烟头把自己弄伤,现在身上还有好多处伤疤。”徐敏超从小缺乏父母的关爱,其父历经三次婚姻,“我哥,曾跟我说我爸爸都不把他当人,只当成狗。”“这孩子真遭罪不少,能出去上学,得说这孩子挺幸运。”徐敏超在校表现很好,和老师同学关系也很好,3年时间他就得过两次奖学金。据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疾病诊断书,其母盖吉霞,47岁,女,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专家组认为:据调查材料及丽江中院提供的案发当天监控录像显示,徐敏超在作案时患有急性短暂精神障碍,具体表现为意识障碍,如意识的清晰度降低和意识范围的缩窄;有片断不系统固定的被害妄想;有牵连观念抑或关系妄想支配下产生的敏感多疑、恐惧、紧张、焦虑情绪;有在被害妄想支配下产生的阵发性精神运协性兴奋及冲动伤人行为;案发前通宵达旦照顾一位生病的老人,几乎一夜未眠,有睡眠缺乏;有后继性遗忘,预审中和鉴定时不能完整回忆作案经过
专家细剖徐敏超杀人原因
当时这样一个在别人眼中品行良好的人为何会出现如此冷血、疯狂的举动?专家们作了进一步的分析说明。
1、根据查材料及精神检查,徐敏超出生在一个贫困家庭,儿童期父母离异,其母患有精神分裂症。先天不足,后天失调。客观的家庭环境,对其人格的发展和形成产生着不良的影响,如自卑、自虐、自残。不良性格缺陷以及家族遗传史,使其具有罹患精神疾病的心理素质。
2、尽管徐敏超从小生活在一个困难的家庭环境中,但他能克服困难,在逆境中逐渐成长,受过系统高等教育,中小学学习成绩优秀,大学时多次获奖学金;参加工作后,尤其是在雾凇旅行社当导游期间工作表现优秀,受到旅行社领导的高度评价,深受重视和信任,并让他当该社品牌“夕阳红”旅行团的导游,表明其案发前无精神病性症状表现,无重性精神病。
3、案发前,徐敏超经过长途精心陪团旅行,从其发给妻子的短信内容可以看出一路而来舟车劳顿,身心极度困倦疲乏。尤其是案发前夜,为照顾团内游客一夜未眠,机体机能已经处于不良的应激状态,其情绪抑郁,案发前夕,与地陪发生过几次争执……这时徐的情绪冲动到了极点。
案发时,徐敏超已经出现紧张、恐惧、焦虑的情绪,有牵连观念、抑或关系妄想、被害妄想:“他很怕”,“那两个司机确实挺吓人的,都长得挺壮实的,还剃着光头、戴着墨镜,我安慰他不用害怕,还让他跟我们一起走”,“我想回家,身上带的钱也不够,觉得对不住旅行社,对不住家人。”“他说同车两司机可能要和彭导游把他撂在这儿了(注:东北话‘撂’有弄翻、杀死的意思)”。
案发时,徐敏超已出现了意识障碍,具体表现为意识范围内的缩窄和意识清晰度的降低,徐敏超因为精神障碍,如在上述意识障碍状态下,因牵连观念、抑或关系妄想、被害妄想产生的“买刀防身”,“今天上午我杀人的心都有了”;以及紧张、恐惧、焦虑并发精神运动性兴奋状态:“突然间冲动起来”,即表现为精神运动性兴奋状态下的冲动伤害行为,如丽江中院提供的古城监控录像光盘显示的作案全过程,从而导致了本案的发生:“当时我感觉生活没有意思,感觉生活十分渺茫,没有目标,我去路边店里买刀,当时刀拿在手里的时候,就想到去杀人了”,“当时我只想到跑”,“当时我没有想更多,也没有思维了,也没有考虑后果,我见到挡我前面人就用刀去杀”。
徐敏超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专家组认为:徐敏超自案发前夜一直照顾旅行团内的一位生病的游客,几乎一夜未眠,以至失眠,直至案件的发生,表明徐敏超患有短暂的精神障碍。具体表现为起病急骤,多存在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事后有遗忘、冲动行为突然发生,伤害对象缺乏指向性,没有明确的目的和动机;恢复良好,能在短时间痊愈,无残留症状。符合急性短暂的精神障碍,具体表现为旅行性精神病的诊断标准。
旅行性精神病是在旅途过程中发病,因精神紧张、躯体过度疲劳、环境过分拥挤、慢性缺氧、睡眠缺乏、水电解质平衡紊乱等引起。临床表现为急性起病,有的约在48小时内呈暴发性起病,症状迅速达到高峰。有下列临床表现:存在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冲动行为会突然发生,事后有遗忘。伤害对象缺乏指向性,没有明确目的和动机,事后恢复良好,能在短时间内痊愈,无残留症状。
关于旅行性精神病的理论和实践均已证明,因作案时存在意识障碍,且由被害妄想支配处于阵发性精神运动性兴奋状态,此时既完全丧失了辨认能力,又丧失了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原则上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但是,本案司法鉴定人考虑到旅行性精神病患者作案多属伤害、凶杀、妨害社会治安,作案后果较严重;且由于作案后多呈遗忘,鉴定时精神状态正常,调查其在作案前及作案后精神状态,一般无特殊反应,民愤往往较大;所以鉴定工作既有技术性难度,又有群众工作方面的难度,综合评定为限制(部分)责任能力。
据此,鉴定结论为:徐敏超作案时患有旅行性精神病,评定为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回放 持刀伤人的六种原因
原因一:生活没意义、无目标
民警:你为何要用刀捅人?
徐敏超:当时我感觉生活没意义,感觉生活十分渺茫,没有目标。我去路边店里买刀,把刀拿在手里头的时候就想到去杀人了,就用手中的刀先捅了店主一刀。
民警:你用刀捅伤了第一个人后是怎么想的?
徐敏超:当时我只想到跑。
民警:那么你继续持刀捅人时怎么想的,是否考虑会发生什么后果?
徐敏超:当时没有想更多,也没有思维了,也没有考虑后果,我见到挡在我前面的人就用刀去杀。
原因二:工作不稳定,没家庭温暖
民警:你为何要持刀行凶?
徐敏超:我的情绪不稳定,对社会、对生活有一种不满,对自我的人身价值也不太肯定。
民警:是什么事导致你对社会和生活的不满?
徐敏超:在工作方面,我觉得不稳定,收入也不稳定;在生活方面,我觉得没有家庭温暖,亲情疏远一点。另外还有一些,就是以前考大学的时候,没有发挥好,这对我个人还是有点影响。我觉得这些都对我不公平,有时候我的心理也不平衡,情绪也不稳定。
原因三: 拿到刀后情绪突然失控
民警:你与彭导游吵架一事对你后来去持刀杀人有没有关系?
徐敏超:有一点,但不是很大,这只是其中一个原因。
民警:你再说一下对自己的行为现在是怎么认识的?
徐敏超:我不理智的行为应该说是对社会的一种报复。我觉得我的行为太残忍了,已经失去人性了。我没有考虑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民警:你找刀干什么?
徐敏超:我原只想用来防身,可是拿到刀后,就有点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于是见人就捅。
原因四:发泄对社会的不满
民警:你为什么要伤人?
徐敏超:我就是要对他们进行报复。
民警:这些人与你有什么过不去的事吗?
徐敏超:没有。就是心理不平衡,感觉别人生活得这么好,为什么我偏偏这样,这个社会也对我太不公平,我只想报复他们,因此来发泄对社会的不满。
原因五:嫌刀旧,闹心,想杀人
民警:你当时为什么要伤人?
徐敏超:我当时也没有怎么考虑,就是见到不顺眼的我就拿刀去捅了。
民警:你当时为什么会有捅人的念头?
徐敏超:店主拿给我的刀不是我想要的,有点旧,我很生气,所以就拿刀先刺了店主。当时就觉得闹心,就有杀人的念头了。
原因六:工作压力太大
民警:你买刀想干什么用?
徐敏超:想防身、收藏。
民警:你到丽江拿刀刺人是因为什么?
徐敏超:主要是工作压力太大,就业压力和带团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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