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务大臣拥有决定死刑犯生命终止时间的职责。历任的许多法务大臣忌讳谈及死刑问题,往往采取“消极怠工”的办法,在1989年11月至1993年3月间,连续5位法务大臣没有签署死刑命令。鸠山邦夫今年在福田内阁中担任法务大臣以来在死刑问题上表现出了迥异于前任法务大臣们的风格,从不避讳被问及死刑问题,甚至还主动发表言论,显示出支持死刑的立场并打破陈规的意愿
本报记者 张超
上周五,日本又有3名死刑犯走上绞首台,2007年度日本处决犯人的总数已升至9名,为过去30年中最多的年份。
行刑后,日本法务省一扫过去对执行死刑的“秘密主义”作风,首次公布了受刑犯人的姓名、年龄、犯罪经过及执行场所等信息。
公开或保密,始终是个问题 在日本,死刑一直是媒体关注的重点,每当法院出现死刑判决时,各大媒体都会争相对犯人信息、犯罪经过、审判过程进行报道。但是在日本关于何时、何地、何人被执行死刑的这些信息多年来是一直对媒体保密的。
在日本,关于死刑废存的争论一直没有中断过。日本有不少呼吁废除死刑的民间团体,在国会议员中还有“推进废除死刑议员联盟”。对于多年来不公布处决犯人信息的情况,有的废除死刑团体斥其为“秘密主义”、“暗箱操作”,他们强烈要求公开执行死刑的有关信息。
关于多年来对受刑犯人信息保密的原因,法务省的解释是,死刑已经是对犯人最严厉的惩罚,公布受刑犯人的个人信息会对他们的亲属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与精神折磨,也不利于稳定其他尚未执行死刑犯的情绪。有人认为,这样做确实是维护了犯罪加害者的权益,但是却违背了受害者的利益并有损国民的知情权。该维护哪方的权益,或者说该适当舍弃哪方的权益?公开,还是保密,这是一个难题,法务省面临选择的压力。
近年来日本恶性案件呈上升趋势,这影响着民众对死刑的态度。日本内阁每5年进行一次的“关于基本法律制度的舆论调查”结果显示,日本民众对死刑的容忍率在2004年底已升至81%,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此数据就呈逐步上升的趋势。去年12月,日本《读卖新闻》关于死刑的舆论调查也显示,回答赞成保留和基本赞成保留死刑的受访者超过8成,多数人认为死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恶性案件的发生。
民众对死刑态度的变化,对恶性案件的憎恨,减少了法务省在公开受刑犯人信息时的顾虑,使法务省开始更多地站在犯罪受害人的角度考虑问题。
鸠山履新,死刑讨论不再禁忌 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依据法务大臣的命令执行,法务大臣必须在死刑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执行死刑的命令。该法还规定,在法务大臣签署死刑执行令后5日内,必须执行死刑。
依据上述规定,日本法务大臣被课以决定死刑犯生命终止时间的职责。由于责任重、压力大,一般法务大臣忌讳谈及死刑问题,更难在死刑执行上有什么突破。有的大臣会采取“消极怠工”的办法,能推就推;有的大臣出于宗教信仰或对死刑制度态度等原因,明确表示拒绝在任内签署死刑执行令。在1989年11月至1993年3月间,连续5位法务大臣没有签署死刑命令。
今年9月底福田康夫组阁后,鸠山邦夫担任法务大臣一职。他在死刑问题上表现出了迥异于前任法务大臣们的风格,从不避讳被问及死刑问题,有时还主动发表言论,引发了不少话题。其上任后,法务省内部讨论死刑问题不再成为禁忌。他曾提出死刑是否可以不经法务大臣批准自动执行,还考虑过改变死刑的执行方式(根据日本《刑法》死刑只有绞刑的方式)。针对实践中死刑判决生效到执行死刑时间过长,平均耗时7年半的问题,鸠山大臣还曾批评法务省是“不按法律办事”。12月7日处决这3名犯人前,日本共有107名尚未执行的死刑犯,且大有越积越多之势。对此,鸠山大臣甚至发表过用“排队”等方法决定死刑顺序的言论。这话虽显草率,但也显示了鸠山大臣支持死刑的立场和打破陈规的意愿。为什么是在鸠山大臣的任内开了公布受刑犯人信息的先河?从上不难得出结论。
12月7日面对记者的提问,鸠山表示“公开信息是我决定的。”“仅公布人数难免会给人暗箱操作的感觉,公开依法执行的事实更能获得国民的理解。”
信息公开,媒体给予肯定 大部分媒体对此次信息公开给予了肯定。有媒体称,此次公开受刑犯人的信息是死刑执行由“秘密主义”向信息公开迈出的一步。此次公布的信息关系到人的性命,应以此为契机好好审视死刑制度的意义。
也有的媒体认为,由于信息公开对死刑犯家属精神造成损害以及对其他死刑犯心理形成影响,这将会引发新一轮针对死刑问题的讨论高潮。公布受刑犯人姓名之前民众是不清楚死刑犯受刑顺序的,现在这也不再成为秘密,今后法务省将以何种顺序处决一百余名尚未执行的死刑犯将成为人们的关注重点。
主张废除或暂缓执行死刑的人认为仅公布受刑犯人的姓名等信息是远远不够的,要对死刑制度进行全面公开。
链接
日本法律有关死刑的规定 《刑法》:
死刑在监狱内以绞刑的方式执行。
《刑事诉讼法》:
死刑依据法务大臣的命令执行。
执行死刑的命令必须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下达。但是上诉、再审、申诉或请求特赦程序终了前及共同被告判决生效之前的时间不计入上述6个月内。
法务大臣命令执行死刑后5日之内必须执行死刑。
没有检察长或监狱长的许可不得进入刑场。
被告知执行死刑者,出现心神丧失时,依据法务大臣的命令停止执行死刑。
被告知执行死刑的女性处于孕期时,依据法务大臣的命令停止执行死刑。
上述两种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况,心神丧失状态恢复或生产后,没有法务大臣的命令不得执行死刑。法务大臣必须在心神丧失状态恢复或生产后的6个月内下达执行死刑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