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13日讯记者姚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将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各项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在今天于北京召开的“反垄断执法国际研讨会”上,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先林针对中国反垄断案件调查程序适用,提出需进一步明确的四个问题。
王先林认为,反垄断法建立了中国反垄断执法程序制度的基本框架,但相关程序规则是比较原则、粗线条的,实施中会面临很多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首先是反垄断法规定的程序制度与一般行政程序制度的关系问题。他认为,由于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基本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因此其所进行的反垄断案件的调查按行政程序进行。因而,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垄断案件的程序,反垄断法有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
其次是反垄断程序规则的细化问题。王先林指出,程序规则与公正和效率等基本法律价值的实现直接相关,也涉及到反垄断执法机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中国又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因此需要对有关垄断案件调查的程序规则进一步细化。他认为,由国务院制定或部门制定国务院批准的相关行政法规比较理想,因为行政法规也是法院处理案件的依据之一。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行政规章也可以,特别是在中国很可能存在不止一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情况下,它至少可以保证执法具体程序规则的统一、透明。
第三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非正式调查程序问题。王先林指出,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重视正式调查程序外,也重视非正式调查程序的利用。这将增强经营者对自己市场行为合法性的预见性,预防非法垄断行为的发生和继续,提高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王先林进一步阐述说,在中国反垄断法刚刚开始实施的阶段,受理经营者的咨询、自愿提请的审查以及磋商和劝告等非正式程序更具有特别的意义。这对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其增强服务意识。他还强调说,这项工作做好了,不仅有利于反垄断法的实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而且也有利于改变反垄断执法机构只是经营者“天敌”(单纯处罚者)的形象。
第四是在垄断案件调查程序中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政监管机构的关系问题。王先林说,这实际上就是要协调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之间的关系。王先林指出,在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如何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备受关注,在该法实施的过程中,这个问题仍然存在。
王先林指出,由于反垄断法在性质上属于市场经济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规则,它应统一实施于各个行业和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也不应被各个行业监管机构所分解,以利于反垄断法的统一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