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宣雄作案手段极其残忍,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通讯员 刘晓哲 摄 |
担心职位被抢 局长扳手砸死副局
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原局长宣雄一审被判死刑
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李伟 袁南利) 昨日下午,广受关注的湛江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原局长宣雄杀害副局长陈振华一案,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此前一直风传的“被告人精神有问题”的说法被司法鉴定所否定,而自首的宣雄没有获得法院的轻判,认为其手段残忍,动机卑劣,不能轻判,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宣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陈振华的亲属经济损失350208元。
历经两审精神鉴定
应负刑责
2007年5月11日,该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因宣雄的辩护人申请对宣雄进行司法精神疾病鉴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经侦查机关委托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宣雄曾患轻性抑郁症,其在本案作案时并非处于抑郁症发病期,作案动机是现实动机,作案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明显削弱,评定为具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上述鉴定结果,法院遂于11月5日复庭审理,但宣雄的辩护人依然对这个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对宣雄重新鉴定。死者陈振华的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宣雄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一百多万元。在该案的审理期间,宣雄的亲属已向法院交了赔偿款55000元。
虽自首但罪行严重
依然死罪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宣雄无视国法,持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宣雄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但宣雄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其作案是为了阻止本单位的一名副职接替自己的职位,动机卑劣,且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其罪行显属极其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对于宣雄的辩护人提出“宣雄患有精神病,请求重新鉴定”的意见,法院认为宣雄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病历资料,显示宣雄曾患有神经官能症、心血管神经症、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等疾病,并没有患精神病的记录。侦查机关已委托法定的专门机构对宣雄作案时的精神状况进行了鉴定,并有了明确的结论,该鉴定真实、客观、合法,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而因宣雄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陈振华死亡,死者近亲属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其提出的诉讼费、精神抚慰金以及其亲属前来探望的误工费、住宿费等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虽然是自首 不足以轻判
法院审理查明,宣雄1950年10月出生于广东省遂溪县,1998年7月起担任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2006年12月30日,宣雄在组织部门到其单位考察领导班子后,听到有人议论副局长陈振华将要接替他当局长,认为是陈振华抢占其职位,遂心怀不满,并产生杀害陈振华的念头,于是购买了一把扳手藏在其办公室里,伺机作案。
2007年1月3日上午9时许,宣雄看见陈振华在办公室内值班,便取出扳手藏在身上进入陈振华的办公室,乘陈振华不备之机,用扳手猛击陈振华的头部,致陈振华倒地后,又用扳手打击陈振华的头面部数下致其不能动弹,接着用裁纸刀将陈振华双手腕的血管割断。在确定陈振华死亡后,宣雄携带作案工具逃离现场。案发当天,宣雄由其亲属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宣雄作案手段极其残忍,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凶手宣雄
●1950年10月出生于广东省遂溪县。
●1998年7月起担任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2006年12月30日,因害怕被占职位产生杀人念头
●2007年1月3日上午9时许,用扳手将人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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