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的办公室相邻,案发后都被贴上了封条。 |
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原局长宣雄。通讯员摄 |
杀害副局长 局长虽自首仍判死
法院意见
动机卑劣:阻止副职接替自己职位
手段残忍:扳手击头,裁纸刀割腕
本报讯 (记者刘旦、关家玉 通讯员粤法新、李伟、刘晓哲、袁南利摄影报道) 备受社会关注的广东省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原局长宣雄杀害副局长陈振华一案,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昨日下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宣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陈振华的亲属经济损失350208元。
案情回放:
局长狠下杀手后想轻生
宣雄从1998年7月起担任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2006年12月30日,宣雄在组织部门到其单位考察领导班子后,听到有人议论副局长陈振华将要接替他当局长,认为是陈振华抢占其职位,遂心怀不满,并产生杀害陈振华的念头,于是购买了一把扳手藏在其办公室里,伺机作案。
2007年1月3日上午9时许,宣雄看见陈振华在办公室内值班,便取出扳手藏在身上进入陈振华的办公室,乘陈振华不备之机,用扳手猛击陈振华的头部,致陈振华倒地后,又用扳手打击陈振华的头面部数下致其不能动弹,接着用裁纸刀将陈振华双手手腕的血管割断。在确定陈振华死亡后,宣雄携带作案工具逃离现场。
作案当天,宣雄回到家里后,心神不安地在家里来回踱步,并有轻生念头,后被其妻子发现并阻止。在其妻子追问下,宣雄讲述了犯罪情况,并打电话向其同事周某某讲述犯罪情况,称他“做错了一件事,杀了陈振华”。周某某等人赶到犯罪现场,发现死者后,即向当地公安局指挥中心报案。
当天上午10时51分,宣雄在其亲属陪同下来到遂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法医鉴定,陈振华属生前被钝器多次作用头面部及被锐器作用双侧手腕致颅脑严重损伤并出血性休克死亡。
司法鉴定:
局长作案时并未发病
今年5月11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宣雄“在作案期间是否犯有精神病”上。宣雄的辩护律师提交了几份证据,称宣雄有神经官能症状,曾患抑郁症,并向法庭申请委托有关部门对宣雄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庭上,除了承认“杀人”之外,对杀人细节等问题宣雄一概称“头晕不记得”。他说自己和陈振华并无矛盾,只不过工作中对一些事件有不同看法而已。
此后,受侦查机关委托,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宣雄进行了鉴定,鉴定显示:宣雄曾患轻性抑郁症,其在本案作案时并非处于抑郁症发病期,作案动机是现实动机,作案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明显削弱,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判决:
局长虽自首但不足以轻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宣雄无视国法,持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宣雄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但宣雄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其作案是为了阻止本单位的一名副职接替自己的职位,动机卑劣,且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其罪行显属极其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还认为,侦查机关已委托了法定的专门机构对宣雄作案时的精神状况进行了鉴定,并有了明确的结论,该鉴定真实、客观、合法。
最终,湛江中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庭审直击
局长轻声说“判重了点”
“带被告人宣雄到庭!”随着审判长一声令下,身着橘色、标示有“遂溪县第一看守所078”号字样囚服的宣雄,随即被两名法警押上法庭被告席。记者留意到,又矮又瘦的宣雄,脸色极差,神情非常憔悴,进入审判庭后,他自始至终一直低垂着头……
杀人局长:
对是否上诉要“考虑考虑”
在审判长宣读判处宣雄死刑的判决结果时,宣雄的情绪也没有太大的波动。
当审判长讯问其是否上诉时,宣雄回话语速十分缓慢,声音非常细小,在审判长几次重复讯问下,审判员和在场的人们才勉强听清楚他说:“到时再说。”
大约三四分钟后,书记员让他在判决书上签名时,他却提出是否还可以说话。审判长讯问他有什么要说时,他回答:“判重了点。”但对审判长再次讯问他是否上诉时,他也没有确定是否上诉,只是说:“考虑考虑。”
被害人家属:
听到死刑判决露笑容
昨日,包括被害人家属等在内,约有200多人到庭旁听。
在法庭上,当审判长宣判被告人宣雄死刑时,被害人陈振华的妻子陈桂英露出了欣慰的笑容,她表示对此判决结果满意,不打算上诉。
双方档案
死者简介
陈振华,男,今年遇害时51岁,遂溪畔塘人。1972年高中毕业后,教过半年书,随后参军入伍。恢复高考后,于1978年考入湛江海洋学院,1982年毕业后分配到广西北海工作,曾在广西北海一开发区海洋与渔业局工作,2001年才调到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被害前为正科级副局长,分管海域综合管理股的工作。
凶手简介
宣雄,男,56岁,遂溪县界炮镇北潭村人。案发前为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负责该局全面工作兼管渔政大队。曾担任过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委办公室主任,并兼任县长秘书等职,当局长已有8年多。
新闻回放:
同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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