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韩萍经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设施,青海省有五千多项水利工程,急需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保障。
为做好这个条例的起草工作,今年3月,青海省人大农环委、法制委、法工委和青海省水利厅分别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调研小组,制定了工作计划,分组深入海东、西宁、海北、海南、海西等州、地、市的部分县、市进行实地调研,听取了当地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基层水管单位、用水户的意见和建议,并召开了立法协调及专家咨询会全力做好起草工作。
《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共五章三十二条,从工程管理、工程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规定。它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理顺青海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明确水利工程管理主体、经费来源、分类定性、机构职责、管护范围、法律责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