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手机读报
山西三皇侯马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给挂靠其名下的货物运输车辆代办财产保险过程中,自制保险单向车主收取保险费后,截留“自营险种”保险费,引起许多车主的不满。
代办服务 暗藏猫腻 挂靠车辆是指车主为了运营方便,将自己购买车辆的营运手续办在山西三皇侯马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侯马运业)名下的一种私有车辆。之所以要挂靠,是因为车主自己没有能力全额购车,预付部分车款后,其余需要挂靠单位担保从银行贷款。购得车辆后,营运手续及运输车辆的各种保险由侯马运业代办。就在这种看似方便车主的“服务”过程中,车主的保险费被侯马运业在不知不觉中隐藏了一部分,成为自己的“收入”。
日前,车号为晋L50**0的车主,对侯马运业出具的“保费”“货物险”和“座险”三种保险费没有正式保险单产生了疑问,在没有得到侯马运业的明确答复的情况下,到当地财产保险公司查询,结果让车主吃了一惊。临汾市人保财产保险分公司侯马支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这不是他们的正式保险单,并向车主打印了临汾市人保财产保险分公司侯马支公司的正式保险单据。原来,两份保险单据的款式一样,只是侯马支公司的保险单据是一种打印纸,而侯马运业给车主的保险单据是另一种打印纸。再仔细看单据的“表头”,其中的猫腻就一目了然了。原来,侯马支公司保险单据的表头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单”,而车主从侯马运业拿到的保险单据是“山西三皇侯马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单”,和国家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单根本就是风马牛不相及。
两份保单 似曾相识 两份保险单,貌似一致,但内容、项目和保险费金额却不一样。以2005年的保险单为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单的内容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9项,保险费合计为12752.16元。而侯马运业机动车辆保险单比正规保险公司多出全年盗抢险和自然、火灾、爆炸损失险两项内容,且每项的保险费均比正常的高出数百元不等,合计为17262.44元。显然,侯马运业收取的机动车辆保险费比上交给保险公司的多出了4510.28元。
此外,还有2005年用内部发票向车主收取的没有名堂的“保费”600元;2006年用内部发票向车主收取的“货物险”保费500元;2007年用内部发票向车主收取的“座险”保费570元。看着车主出示的各种票据,真是五花八门。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这些被侯马运业解释得头头是道的票据,在车主们那里却并不知道究竟有什么用途。
挂靠车辆需明确责权利 侯马运业相关负责人把与国家正式保险部门的保险单据十分相似的保险单据解释为“这是一个内部的费用清单”,而把用其内部发票收取的货物险等解释为“除交强险外,货物险、座险是车主自愿的”。那么,多收的这些名目繁多的保险费是如何使用的呢?侯马运业负责保险的一位人士说:“盗抢险和自然、火灾、爆炸损失险属于内部保险,收下的钱不交给保险公司,留在企业,出了事后比照保险企业理赔。”
侯马运业有没有开展保险业务的资质?侯马运业开具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是否合法?临汾市人保财产保险分公司的权威人员表示:这是一份假保险单据。并说在侯马只有临汾市人保财产保险分公司侯马支公司一家,没有一个叫侯马运业的保险公司。
关于侯马运业是否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临汾市人保财产保险分公司侯马支公司的负责人廉晋平,给笔者出示了一份省保监局给当地工商局的函,内容是可以为侯马运业办理“保险兼业代理”。在侯马运业,笔者也看到了“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但在代理项目中,没有盗抢险和自然、火灾、爆炸损失险及货物险、座险等业务内容。
《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那么,“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算不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呢?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了保险兼业代理的的概念: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其代理权限在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第二十九条又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直接冲减保费或现金方式向保险兼业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
仅仅取得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便另立名目开办全年盗抢险和自然、火灾、爆炸损失险以及货物险、座险等名目的保险业务,且自制和国家保险机构类似的保险单据,侯马运业的目的不言而喻:从挂靠车主兜里掏钱。
张汉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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