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河北沧州中级人民法院12月19日对天津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决定判其死缓,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6年间,李宝金收受贿赂562万余元,挪用公款1400万元。 |
李宝金(人民网·天津视窗资料图) |
资料:李宝金“落马”时间表
双规
2006年6月12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李宝金因涉嫌经济问题,被中纪委宣布“双规”。
免职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表决,批准免去李宝金的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2006年8月28日报道,在天津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上,听取了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薛鸿雁宣读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接受李宝金辞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议案。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室主任齐二木宣读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李宝金辞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将此决定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开除党籍
2006年11月29日报道,中共中央纪委近日严肃查处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中央纪委常委会认为,李宝金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挪用公款及滥用职权问题,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中央批准,李宝金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李宝金开除处分。
受审并承认索贿受贿挪用公款
2007年11月22日,在河北省沧州市中级法院出庭受审,被控索贿受贿挪用公款,天津原检察长李宝金承认指控。
一审被判死缓
2007年12月19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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