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叶娟娟)近日,石家庄市政府出台了《石家庄市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用车安全管理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校车使用单位需取得公安部门统一配发的“学生接送车”标志牌。专用校车喷涂规定外观标识后,方可用于接送学生。
该规定要求,校车必须是当地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具有营运许可有效证件的客车,或者是中小学校幼儿园自备客车、社会力量购置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客车。校车使用单位必须将中小学幼儿接送方案、拟用车辆的技术状况、参保情况、驾驶员资质、协议(车辆租赁协议、聘用驾驶员协议)及安全责任书等材料提交公安、交通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取得公安部门统一配发的“学生接送车”标志牌。规定还要求,校车需每年检验两次,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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