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办养老福利机构最高可获补偿3万元
明年1月起,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开办的养老福利机构,将依开办规模获得一定数额的补贴。
12月20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乌鲁木齐市关于鼓励和促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2007年10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出台的《意见》为兴办养老福利机构提供了相当优惠的政策,市民政部门将根据养老福利机构的规模给予开办经费补贴和运营经费补贴。
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首府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到25.37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2.57%,首府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老龄人口呈现数量大、增长快、“未富先老”等特点。由于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传统家庭养老功能逐步弱化,“空巢老人”、高龄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不断增多,对社会福利的需求日益加大。但目前我市的老年福利设施数量少、功能单一,远不能满足广大老年人的需求。截至2006年,我市共有各种类型的养老福利机构20家,入住老年人1560人,占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0.62%,低于全国0.9%的水平,目前,全市每千名老人仅拥有床位9.6张,加快养老福利体系建设步伐刻不容缓。此次,《意见》提出目标:力争到2010年达到每千名老人拥有15张床位以上,之后以每年增加3~5张床位的速度增长。
政策解读
四大优惠政策鼓励兴办
政策1:对经市民政部门确认的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市国土部门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并减半征收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对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市国土部门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供地。
政策2:对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市规划部门减免5%~10%规划设计等费用。
政策3:对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市建设部门减免3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政策4:经市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养老福利机构享受政府补贴,补贴资金包括开办经费和运营经费两部分,从市财政、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款项中解决。
据了解,市民政部门将根据养老福利机构的规模给予开办经费补贴,规模在30~80张床位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规模在81~100张床位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规模在101~1000张床位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规模在1001张床位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0元。
另外,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开业满半年以上的;床位利用率达到80%以上(含80%)的养老福利机构,市民政部门将根据养老福利机构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名本市户籍人员每月10元的运营经费补贴;对床位利用率在90%以上(含90%)的,给予每名本市户籍人员每月20元的运营经费补贴。
违规经营将追回补贴
据了解,享受补贴的养老福利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民政部门有权终止补贴,必要时可追回补贴资金: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养老福利机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的;未经批准擅自合并、设立分支机构或解散养老福利机构的;补贴资金挪作他用的;年度检查业务考核不合格的;财务帐目混乱的;服务质量差,送养人意见较大的;违反《乌鲁木齐市养老服务机构基本规范》,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
每年1月申请开办
据介绍,养老福利机构于每年1月向市民政部门提出开办、运营经费补贴的书面申请。市民政部门对养老福利机构申请开办、运营经费补贴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批。对同意给予补贴的,市民政部门将与提出申请的养老福利机构签订补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养老福利机构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同时,仍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规定,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在《意见》实施前已经开业的养老福利机构,应当在实施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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