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与此相应的是,工伤事故也频繁发生。遭遇工伤事故,是劳动者的不幸,唯有依法维权,其受到伤害的身体和心灵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和慰藉。然而,现实生活中,不少工伤事故中的受害者,或因茫然无知,或因顾虑重重,结果步入维权误区,该得的赔偿未能兑现,该得的利益化为乌有。
误区一:不在上班时间不能认定工伤
案例:2005年7月12日19时许,某公司职工王某加班后骑摩托车回家,行驶至离家不远的一条街道时,与一货车相撞,致七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然而,由于货车驾驶员肇事后逃逸,王某的赔偿款一直没有着落。有人提醒王某,何不申请工伤认定?王某觉得发生交通事故时,自己已经下班回家,既不在工作场所内,也不在工作时间内,与工伤挨不上边,便没放在心上。
2007年9月,经过普法教育,王某认识到自己的情况可能属于工伤,急忙申请,然而为时已晚,因已过申请时效,劳动行政部门没有受理。
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根据前述规定,王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显然属于工伤范畴,如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工伤认定,其完全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误区二:害怕麻烦放弃正常索赔程序
案例:李荣2007年4月进入广东一企业打工,上班才一个星期,就出了事。他在往机器中填水泥时,不小心将水泥袋子掉进了机器中,他迅速用手捞袋子,结果袋子没捞上来,右手手指反被机器搅掉了3个。出院后,李荣身无分文,经人指点,他向单位提出10万元赔偿,不料,单位领导却以他刚上了一个星期的班,没给单位创造一点效益,出事只能由他自己承担为由,不愿赔偿。不过,单位领导又表示,如果愿意协商了结,可以从人道主义出发补偿2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听说工伤索赔异常艰难,李荣思来想去,同意了单位的意见。后来,李荣听说一个因工伤失去2个手指的老乡通过劳动仲裁获得了6万元工伤补偿,才发觉自己吃了大亏。
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共分十个等级。劳动者因工受伤造成劳动功能障碍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伤残补助金。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等费用。
工伤事故发生后,受害者与单位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固然能够快速解决纠纷,尽快得到赔偿,但是,受害者如果对自己应当获得的赔偿数额毫无了解的话,在协商时就会处于不利地位,或者狮子大开口,导致协商无果,或者一味妥协,无原则地放弃应得的利益。因此,遭遇工伤事故后,最好先向相关人员咨询,如此,才能在协商时知己知彼,充分维权。
误区三:认定工伤可不考虑侵权赔偿
案例:王林是一名公司员工,2006年2月上班途中,因搭乘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致残。王林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得了工伤保险补偿。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王林不知道还可以向出租车公司请求侵权赔偿,直到2007年8月,经人提醒,才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然而,因过了诉讼时效,其请求最终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点评:工伤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工伤保险补偿关系,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补偿关系成立与否,无需考查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同样,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补偿无关。因此,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补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王林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同时,还应得到出租车公司的侵权赔偿。但是,王林申请工伤认定后,却没有及时提起侵权赔偿诉讼,结果,过了时效输了官司,本应获得的侵权赔偿就此鸡飞蛋打。
误区四:竞争激烈,认定工伤于己不利
案例:2005年3月,胡浩在工作的时候受伤致残,公司负担了全部医疗费用,还为胡浩安排了适当的岗位,但一直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由于公司竞争激烈,胡浩害怕申请工伤认定后遭公司辞退,或者调整到不合适的工作岗位,也就没有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然而,当胡浩与公司的合同在2007年8月到期后,公司拒绝与胡浩续签合同。此时,如梦初醒的胡浩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而,因已过申请时效,劳动行政部门没有受理。
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该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胡浩在遭遇工伤后,顾虑重重,最终,退让没有换来怜悯,还因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丧失了应当获得的伤残补助金,不能不让人叹息。